“牛栏山”“午栏山” 哪座是“真山”?

作者:新干县人民法院 皮继军 周丽明 发布时间:2018-09-17 10:03:49

新干法院网讯 李某因不服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的“午栏山”白酒侵犯了“牛栏山”白酒的商标专利权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在吉水县经营一批发部,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批发、零售。2017年12月18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李某经营的批发部发现假冒牛栏山酒厂所注册“牛栏山”商标的产品。同日,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经查,李某自2015年开始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自2017年8月开始销售注册商标为“午兰山 ”午拦山陈酿白酒,但该外包装箱正面标注的“午兰山 ”字体较小,而突出使用了近似于“牛栏山”字样的“午栏山”三个字,且与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标注的字样、图案大小、颜色、字体排列相近似,其包装箱内的瓶装酒标签与“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突出使用“午栏山、陈酿白酒”字样及“一头牛”的图形,且该标签上的字样及图形的颜色、形状、大小、排列顺序与牛栏山酒厂注册的 “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酒来源的误认。2018年2月13日,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本案中,李某销售的“午兰山 ”午拦山陈酿白酒使用“午兰山 ”商标为注册商标,该白酒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李某销售的“午兰山 ”午拦山陈酿白酒瓶贴标签上突出使用“午栏山、陈酿白酒”字样及“一头牛”的图形,字样及图形的字形、大小、形状、颜色、排列、组合与牛栏山酒厂 “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故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销售的“午兰山 ”午拦山陈酿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定性准确。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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