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申報:10月份申報當月發放工資、薪金個稅操作問題

個稅申報:10月份申報當月發放工資、薪金個稅操作問題

近日,有不少納稅人來電詢問10月份申報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收入該如何操作?

一、政策規定

根據財稅【2018】98號文件規定,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二、主要問題

來電詢問上述問題的納稅人日常操作是,9月份計提應付職工薪酬,10月份發放工資,10月份扣繳申報當月發放工資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選擇9月份,問題來了:

問:我單位申報10月份發放的工資、薪金收入為什麼減除費用還是3500元?

答:因為您申報時稅款所屬期選擇了9月份,所以只能扣減3500元。

問題關鍵是對稅款所屬期的理解,個人所得稅得稅款所屬期不同於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款所屬期,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月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稅款所屬期。

例:某單位9月份計提應付職工薪酬100000元,其中張某8000元,10月份,8000元薪酬轉入張某個人工資、薪金賬戶。

正確的操作應該是11月份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選擇10月份,張某8000元收入可享受5000元減除費用。但有不少月初發放工資、薪金的單位扣繳申報的是10月份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稅款所屬期選擇9月份,這樣,張某8000元薪酬雖然是10月份實際收到的,但由於扣繳申報時稅款所屬期選擇的是9月份,所以減除費用只能是3500元,這類單位如果把稅款所屬期調整到10月份,又會造成稅款所屬期9月份間斷,稅款所屬期間斷對單位員工以後在辦理購房貸款等與個稅申報相關的個人事項時會有影響。

三、問題處理

(一)10月份申報期做小額扣繳申報(零申報可以嗎?不可以,因為完稅憑證打不出),建議每人申報5元左右的收入,稅款所屬期選擇9月份,確保申報連續不間斷。

(二)將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期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說明10月份無稅申報的原因。

(三)對張某10月份收到的薪酬,扣繳單位在11月份申報期完成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期選擇10月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