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無印良品」還是「無良印品」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組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日常監測工作,對無印良品銷售的木製傢俱開展監測,但遭到了無印良品工作人員的拒絕。店長將執法人員帶到傢俱區,僅看到一件前期被監測的木製傢俱,其他被監測商品並未在現場擺放,執法人員要求調貨,被拒絕;執法人員依職權要求到櫃檯檢查與被抽檢商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又被拒絕;在執法人員堅持下,當事店長同意在其內部商品系統內查詢被抽檢商品信息,但此時系統後臺無信息登記,當事店長拒絕回應任何問題。(9月25日央視新聞)

《產品質量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無印良品消極對待市場監管部門抽檢,可能是“做賊心虛”,轉而和市場監管部門打“太極拳”,搞“軟抵抗”,存在轉移、藏匿、銷燬商品,刪除後臺銷售數據,致使執法人員無法有效固定證據,以此逃避行政處罰的嫌疑。該行為嚴重踐踏了法律權威,損害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平性、有效性,也對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了威脅,無印良品儼然成為了“無良印品”。

在指責無印良品“無良”行為之餘,我們注意到,執法人員依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顯然,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與“軟抗法”的違法行為極不相稱。一方面,如果無印良品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去年無印良品在上海和北京的公司因產品質量等問題被處罰4次),僅僅作出“不痛不癢”的責令改正,潛在違法行為就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在違法成本較低的情況下,“無良”商家可謂是“穩賺不賠”,過輕的行政處罰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無意放縱。另一方面,

過輕的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的變相鼓勵,一些不法商家會覺得有機可乘,抱著一種“消極抗法”的無賴思維,和監管部門軟扛到底,致使市場監管無從下手,執法的威懾力無從體現,監督商品質量、規範市場秩序、打擊違法行為也就無從談起。再一方面,過輕的行政處罰不僅會傷害消費者對監管部門的執法信心,也會間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

對待“軟抵抗”,監管部門應該採取“硬辦法”。監管部門可以嚴格根據《產品質量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等法律法規,綜合運用查封扣押商品、恢復提取數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懲戒措施,甚至還可以聯合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治安處罰乃至刑事追責,確保任何違法犯罪活動都受到對等的懲戒。如此,行政執法環境方可淨化,市場監管威力方可彰顯,全面依法治國方可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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