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之爭,“山寨”贏了“正品”?律師:並非如此

河南商報記者 張晶晶 首席記者 孫科

提到“無印良品”,你最先想到什麼——是琳琅滿目充滿文藝範的“日本雜貨鋪”?還是“默默無聞”,銷售家紡用品的國產店鋪?

如今,中日“無印良品”之爭落下帷幕,法院認定日本無印良品對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40多萬元。

判決一出,就有網友質疑:“山寨”贏了“正品”。事實真的如此嗎?此事發生後,對於企業的經營,有哪些警示?

“無印良品”之爭,“山寨”贏了“正品”?律師:並非如此

【事件】

中日“無印良品”之爭,國產無印良品獲勝

近日,“無印良品”商標權糾紛一案,有了最終說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件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40多萬元。

目前,日本無印良品已經開始履行判決,發佈了聲明。聲明稱,“無印良品”自1980年在日本誕生以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包括日本在內的世界各地開設店鋪,註冊“無印良品”和“MUJI”商標。在中國大陸範圍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幾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務類別上註冊了“無印良品”商標,但是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類別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因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範圍內,針對這些商品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但於2014年及2015年錯誤使用了該商標。

【現狀】

毛巾、被套等商品,標籤已換成“MUJI”

如今,距離判決已過去一段時間,“無印良品”在鄭州的經營有什麼變化嗎?

12月15日,河南商報記者來到位於花園路上的新田360廣場(鄭州國貿店),在該商場2樓,“無印良品”幾個大字很是顯眼,這裡的門店很大,雖然當天鄭州下起了下雨,但仍有許多顧客在購物。

河南商報記者發現,店內的毛巾、被套、靠墊套等商品的標籤上,都只印了“MUJI”字樣的標誌,不過,水壺、廚房用品、記事本、衣服、鞋子等大多數商品,標籤上都還是印了“MUJI 無印良品”等字樣。


“無印良品”之爭,“山寨”贏了“正品”?律師:並非如此

在採訪中,不少顧客表示,自己還不太清楚“無印良品”的商標權糾紛一事,對自己購物沒什麼影響。

另外,在網絡購物平臺上,部分產品的名稱也從“無印良品MUJI”更改為“MUJI”。

【釋疑】

A、中日“無印良品”之爭,“山寨”贏了“正品”?

法院的判決出來後,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指出,難道這是“山寨”贏了“正品”?顯然,事實並非如此。

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他表示,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法》等依法裁判,並非所謂的“李鬼”打敗了“李逵”。

從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發現,北京無印良品商標的註冊時間在2001年,這一年,日本無印良品根本沒有進入大陸市場,也沒有在大陸進行過任何廣告宣傳,直到2005年,日本無印良品才在上海開了中國大陸的第一家門面。

“中國企業當時註冊無印良品商標,無法侵犯日本商家的權益,因為18年前的中國市場上,日本無印良品商品尚未在國內流通,商標既沒有影響力,也沒有什麼在先權利可供中國商家侵犯,更不構成搶注。此時依法依規註冊的國產無印良品商標,理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李華陽說。

日本的無印良品門店,是不是以後都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四個字了?

根據判決書,國產無印良品註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類別,僅包含棉織品、毛巾、床單、床罩、被褥、枕套、被套等家紡用品,日本無印良品之所以侵權,是由於在毛毯、床罩等商品上標註了“無印良品”的字樣。

“無印良品”之爭,“山寨”贏了“正品”?律師:並非如此

李華陽說:“這些商品銷售於2014年到2015年間,停止侵權,是在這些商品的範圍內不再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並非從門頭到各種線上線下宣傳裡都不能用。”

B、美國喬丹VS中國喬丹,為何與此事不同“命”?

此案發生後,有網友拿國產“喬丹”商標侵權案來類比此案件。

2012年,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認為中國體育企業喬丹公司擁有的商標“喬丹”、“QIAODAN”損害了其姓名權,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喬丹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喬丹”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

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秦明律師介紹,其實兩個案件完全是兩碼事。

他表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喬丹”案中,喬丹本人舉證了在過去三十多年,其將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國際知名品牌的事實。因此最高法通過審議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喬丹本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予撤銷。

“大陸對籃球明星喬丹的宣傳報道從1984年就已經開始出現,飛人的名號家喻戶曉,更別提姓名權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作為一個成立於90年代的企業,拿當時紅得發紫的名人名字當商標,當然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秦明說。

而國產版“無印良品”之所以能夠獲勝,秦明說,“我能看到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認定商品是否類似及註冊時間和效力問題上。”

他表示,“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故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而棉田公司註冊在先為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且涉案商標處於有效狀態,其專用權當然受到排他性保護。

【建議】

企業發展時,品牌打造與知識產權保護要同步發展

商標是消費者進行消費的重要標識,企業在發展時,應如何應對該問題?

秦明表示,一家知名企業的品牌打造是企業多年的不斷積累和投入,凝聚著企業的品牌文化和市場價值。

“企業發展過程中一定要提高商標保護意識,當經營產品或服務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時就要考慮商標問題。尤其是在進行全球市場佈局時,要提前根據對象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商標註冊,避免發生被人‘搶注’風險。”他建議,針對企業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發展和價值運作要制定長遠的戰略性規劃,讓企業品牌打造與知識產權保護同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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