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無印良品”商標之爭日方為何會輸?裁決書裡有這些細節

“無印良品”商標之爭日方為何會輸?裁決書裡有這些細節

  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即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天貓旗艦店及大陸實體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101886元,共計人民幣401886元,且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

  一、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是否是適格原告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並非本案中的適格原告。根據查明事實,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為棉田公司,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授權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一審庭審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均表示上述授權屬於排他性的授權,棉田公司在給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授權後,自己仍在使用涉案商標,授權書中表示為獨家使用系棉田公司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甚理解,將“排他”敘述為“獨家”所致。故上述授權中雖使用了非規範表達“獨家使用”而未依法明確授權類別,但

在本案訴訟中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已經對授權類別進行了明確,表明授權屬於排他性許可,故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可以與棉田公司共同起訴,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屬於本案的適格原告。

  二、關於被控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是否成立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標目前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生產、銷售的腈綸毛毯/D、麻平織床罩/D、麻平織床罩/Q、無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無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共5項商品侵害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根據查明事實,上述商品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實體專賣店或天貓旗艦店銷售,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亦認可上述商品的委託製造商均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銷售商均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足以證明上述商品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生產、由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銷售。

  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毛毯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毛毯、被控侵權產品中的床罩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床罩、被控侵權產品中的床褥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褥子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

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二者同時使用在毛毯、床罩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雖在第20、21、27類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註冊商標,但上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權商品,因此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另外,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為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標的情況下,因此亦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關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銷售涉案商品網頁中標註“無印良品”的行為系由天貓商城系統設定,其無法控制和修改一節,根據查明事實,涉案“無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無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商品系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中銷售,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銷售上述商品網頁中標註“無印良品”系天貓商城系統設定,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

“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關於民事責任的承擔

  根據前述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的行為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故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應停止侵害行為。

  鑑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並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市場聲譽產生影響,故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關於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的請求應予支持。鑑於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實體門店及天貓旗艦店,故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內發表聲明足以消除影響,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關於

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經濟日報、鳳凰網等媒體發佈聲明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其不應予以賠償。根據查明事實,棉田公司與藍島公司、東凱公司分別於2011年、2014年簽訂有經營場所租賃合同、銷售合同,該事實顯示棉田公司在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了涉案商標,故針對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幣698114元。法院將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人民幣10萬元、購買被訴侵權商品費用人民幣1886元,總計人民幣101886元,均有相應的票據佐證,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中國大陸地區的實體門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三、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共計人民幣四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四、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經審查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採信得當,本院對其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具有特定聯繫。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棉田公司為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認可的涉案商標排他使用被許可人,涉案商標處於有效狀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已明確表示認可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委託製造商、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二者在其生產、銷售的無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無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頁面的顯著位置標註“無印良品MUJI”字樣,在其生產、銷售的腈綸毛毯/D、麻平織床罩/D、麻平織床罩/Q等

商品的顯著位置標註“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字樣,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一審判決對於“晴綸毛毯/D”商品上的標籤信息認定有誤,對此本院認為,第06128號公證書及封存公證實物均可以證明該“晴綸毛毯/D”商品標籤上標註了“無印良品”“日本製MADEINJAPAN”“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品名:腈綸毛毯/D”“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零售價:RMB940元”等字樣,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標有“無印良品”標誌的腈綸毛毯、麻平織床罩等商品及標有“無印良品MUJI”標誌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同屬2406類似群組,二者在生產部門、產品原料、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高度重疊,已分別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涉案商標為中文“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標誌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標,二者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標誌與涉案商標僅在第一個漢字上有繁簡體區別,二者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標誌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與涉案商標僅存在第一個漢字的繁簡體差異。“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誌與涉案商標若共同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

相關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是同一企業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已註冊的“無印良品”商標與本案涉案商標核准註冊的商品類別不同,不能作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合理抗辯事由。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多個“無印良品”商標與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個“無印良品”已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核准註冊的情況下,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範行使權利,儘量劃清商業標誌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於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誌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主張其對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外,在中國境內未實施侵權行為,對此本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麻平織床罩/D、麻平織床罩/Q等商品上顯示的產地為中國,其他被訴侵權產品即使產地在境外,但註冊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產品在中國境內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後即已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商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綜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誌與涉案商標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生產標有上述標誌商品的行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銷售標有上述標誌商品的行為侵害了棉田公司對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審判決關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認定並無不當,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民事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鑑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已經侵害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已經完全停止其侵權行為,一審法院根據被訴侵權行為事實情況判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實體門店及天貓旗艦店發表聲明、消除影響並無不當,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紡織產品購銷合同》《產品訂購合同》《授權銷售合同書》、(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409號公證書、(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0468號公證書、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本案起訴前三年內進行了實際使用,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有關棉田公司和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起訴前三年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鑑於棉田公司和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幣698114元,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使用情況、被訴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情節和後果等因素確定人民幣30萬元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有關賠償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及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七千三百二十八元,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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