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辱罵民警
打掉執法證件
惡語威脅民警
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近日,一段關於一名女司機強行闖卡被攔停,辱罵交警的視頻曝光,引發網友熱議。
這名女司機化身“咆哮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將民警亮出的執法證件搶奪打掉的同時,又不斷進行辱罵推搡執勤民警,態度極端惡劣。
案件發生後,諸城市公安局立即展開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嫌疑人女司機臧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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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警方發出案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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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交警依法執勤何錯之有?!
為何就要承受這無端的指責和謾罵?!
試詢,交警上路、查糾違法,
究竟是在為誰保駕護航?!
試想,如果交警對所有的違法停車都視而不見、聽之任之,
那麼你的出行又將靠誰保障?!
這些法律,你要知道!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公安部公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增加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其中增加了一條是: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維護警察權威,是增強社會安全感,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亦是構建法治社會,維護每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所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從尊重警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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