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當「鬼」哦!

不要当“鬼”哦!

為慶祝萬聖節的來臨,小孩會裝扮成各種可愛的鬼怪向逐家逐戶地敲門,要求獲得糖果,否則就會搗蛋。而同時傳說這一晚,各種鬼怪也會裝扮成小孩混入群眾之中一起慶祝萬聖節的來臨,而人類為了讓鬼怪更融洽才裝扮成各種鬼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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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你又是什麼“鬼”了

不要当“鬼”哦!

“酒後駕車鬼"

輪流醉駕,車翻人傷

2017年1月27日,蔡某醉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被告人周某及張某、劉某,從江市嶺街道世小區地下停車場行駛至環門口,後由醉酒的被告人周某駕駛該車從小區大門口行駛至路滿堂紅附近橋上,因避讓不及撞到路燈和橋樑欄杆,致該車側翻,造成車輛受損,車內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報警並在現場等候,後公安民警在現場查獲被告人蔡某、周某。經檢測,被告人蔡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23.09mg/100ml,被告人周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0.02mg/100ml。蔡某、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一個月又十五天,並均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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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不要当“鬼”哦!不要当“鬼”哦!

——— ” 謠言鬼"

寧海縣網民潘某某網上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案。2013年8月23日,網民“Mr.Pan”在寧海某論壇發佈題目為:“寧海艾滋病!危!危!危!危!危!危!危!危!”的帖子,稱“寧海縣範圍內KTV足浴店小姐中有567位患有艾滋病,現正在向普通人擴散”。信息發佈後,引起當地網民較多關注。經公安機關偵查,該網民真實身份為潘某某(男,23歲,寧海人)。當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經詢問,潘某某交代了23日10時45分左右在寧海某論壇發佈上述信息的事實。8月23日,寧海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以“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傳播謠言和虛假信息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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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鬼"

家破人亡

每天早晨,王媽媽都早早地起來上香,嘴裡不住地念叨,淚水也禁不住撲撲落下。“天啊,為什麼還留下我這麼一個孤老婆子呢!”

原來,她兒子和兒媳不知從哪兒染上了毒癮,後又為毒品雙雙亡命歸西。王媽媽兒子阿強和兒媳阿珍,剛結婚時恩恩愛愛,他們勤快又能幹,辦起了快餐店,生意做得紅紅火火,不久就蓋了座小洋房。有了錢以後,兒子、兒媳樣樣趕時髦。兩年前的一天,他們聽說‘白粉’是超前消費,是一般人買不起的“享受”,意想‘時髦’一下。結果一試就染上了毒癮,身子給搞壞了,生意也懶得去做。不僅快餐店關了門,一年光景下來,家裡值錢的東西都給變賣光了,有一天阿珍毒癮發作,叫阿強去外面想辦法買點毒品回來解癮。身無分文的阿強到街上到處借錢,可誰肯借錢給他吸毒呢!阿珍見阿強空來,就對他罵罵咧咧。此時阿強毒癮也上來了,打了阿珍幾巴掌,阿珍氣急之下拿過一把菜刀,三下兩下,把阿強就給砍死了,阿珍也一刀割斷了自己的喉嚨。王媽媽滿情悲憤地告誡人們:“是毒品害了我一家,毒品千萬不能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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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的,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從重處罰。

不要当“鬼”哦!

文案、彭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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