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掛牌督辦宿州涉黑「礦霸」二審,「零口供」獲刑20年

範天嬌/法制日報

公安部掛牌督辦宿州涉黑“礦霸”二審,“零口供”獲刑20年

利用暴力、威脅手段形成強勢地位,爭搶煤礦副產品生意,再用聚斂來的錢財不斷擴充組織,稱霸一方。記者今日從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史大卡等人涉黑案已二審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史大卡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8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7人被分別判處11年至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至此,這起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告結。

動刀動槍形成強勢地位

今年45歲的史大卡是宿州市埇橋區蘆嶺鎮人,以逞兇鬥惡在當地“聞名”已久。 

早在20年前,史大卡動輒就對敢在他面前不服氣的人動刀動槍,公然打壓競爭對手。1995年,史大卡認為孟某某從蘆嶺礦內拉煤影響其生意,持槍將孟某某腿部打致輕傷;1996年,他又因瑣事持菜刀將一人砍致輕傷。

這兩起惡性案件發生後,史大卡在當地形成一定“名氣”,身邊開始聚攏一批社會閒散人員,聽他號令為非作惡。

1998年,史大卡因致3人輕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雖然受到刑事處罰,但史大卡毫無收斂,反而帶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並通過讓人頂罪、調解賠償等方式逃避打擊。2002年10月,史大卡因砍傷4人被判刑並撤銷緩刑,與前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後因病於2004年4月被暫予監外執行。 

在史大卡取保候審、判處緩刑、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該團伙成員依舊招搖過市,在當地群眾心中形成“史大卡不僅有錢有勢、心狠手辣,更有靠山”的錯誤認識,對史大卡等人更加畏懼。

搶奪礦上生意聚斂錢財 

蘆嶺鎮擁有華東地區大型礦井蘆嶺礦,當地煤炭資源豐富。曾經當過煤礦工人的史大卡,仗著強勢地位,搶起了蘆嶺礦副產品生意,為其不法組織擴充奠定經濟基礎。

2012年11月20日,蘆嶺煤礦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出售廢鐵,史大卡等人參與競標,帶人到場擺開架勢,恐嚇威脅其他參與競標人員退出競拍會場,遂以低價競拍成功。2013年,史大卡依仗強勢地位取得從祁南礦向蘆嶺陽光能源公司運輸原煤生意,在運輸原煤過程中,夥同他人卸掉原煤,換上摻入煤矸石的劣質煤,以次充好送到電廠,從中牟取利益。此外,史大卡還通過收購股份的方式,實際控制經營由蘆嶺陽光能源公司職工成立的利群超細粉公司十餘年,經濟收入源源不斷。 

通過“以黑護商”,史大卡及其組織成員逐步壟斷了蘆嶺陽光能源公司的原煤運輸業務和電渣、硝灰的銷售以及騰嶺公司負責經營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銷售。在聚斂錢財的同時,史大卡還“以商養黑”,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讓組織成員入股經營,籠絡組織成員。 

在追求混名氣及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批社會閒散人員“慕名”追隨,逐漸形成了以史大卡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劉飛、楊文武、賀備戰、漆騏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馬燦、邵勇等1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成員自覺維護“老大”利益

史大卡及其組織成員稱霸一方,甚至參與破壞基層選舉,許多受侵害的幹部群眾由於懼怕,忍氣吞聲,不敢反抗。

1997年12月,史大卡路過蘆嶺鎮大王村時,因瑣事和該村黨支部書記王某某的兒子發生爭執,離開時揚言要報復。之後,史大卡兩次糾集手下到王某某家,用槍托砸傷王某某並打砸家中物品,後經“中間人”說和並擔保,強拿硬要了1萬元,事情才得以平息。

2005年2月4日,蘆嶺鎮許佔村召開選舉預備會,參與競選村黨支部負責人的許某(另案處理)因擔心在選舉過程中有村民不利於其順利當選,遂找史大卡到現場幫其造勢。在此期間,史大卡的手下持菜刀將他人砍傷。

該組織在不斷擴充中,逐漸形成了約定俗成的規矩:無條件服從安排指令;安排團伙成員做事,如果上面不說不要問原因,直接執行;自覺維護“老大”的利益;組織成員不能吸毒;組織成員在實施違法後遇到麻煩,由史大卡出面化解,儘量通過各種渠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使史大卡及其他成員逃避打擊。

涉黑組織擴充後轉幕後操縱 

十餘年來,以史大卡為首的不法組織持續作案,連續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合同詐騙等有組織的違法活動,致1人重傷、10人輕傷,多人輕微傷,並實施了15起違法行為。 

但史大卡很多事情已不再親自出面,轉成幕後操縱。所以到案後“零口供”,不交代違法事實。

面對這種情況,宿州市、區兩級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偵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偵查工作,著重查清涉黑組織的經濟來源,注重違法事實的證據收集與固定。案件公訴至一審法院後,法院打破庭室分工,抽調庭長、副庭長和業務骨幹組成專門合議庭,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上訴後,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庭室負責人和三個刑事審判庭業務骨幹組成的5人合議庭負責案件審理,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問題、意見逐一審查回應,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逐一分析論證,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宿州市中院審判委員會還召開專題會議對該案進行討論研究,二審用43天順利審結。

(原標題《公安部掛牌督辦涉黑案告結,宿州“礦霸”二審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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