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明明是“第一债权人”,可欠款两次都被他人插队领走,400万债权等了5年只“分”到40万——近日,一起法院执行“插队”的案件被媒体披露出来,引发关注。
据扬子晚报报道,在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中被保全标的物,为欠债企业的到期债权,共计272万元。当事人郝先生申请成为了到期债权的“首保全人”,也就是说,他本应在拿执行款时“排在第一位”。
然而,2014年,新沂法院执行到该笔到期债权中的190万元后,未通知“首保全人”,而是悄悄地将其中的150万元,分两次发放给“轮候”排队的其他债权人。5年时间里,作为“首保全人”的郝先生迄今只领回了40万元执行款。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应当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要债也得分“先来后到”。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当事法院和检察院均已认定郝先生是排在第一位债权,那么就理应由其先行处置相应财产,而让轮候者“插队”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悄悄分钱、不通知利害关系方也不符合程序。
就是这样清楚明白的道理,到了当事执行法官那里,硬生生给搞成了糊涂案。但这样的糊涂恐怕不是真糊涂,有些情节就是佐证:当郝先生根据当事法院执行人要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后,他们又威胁急着用钱的郝先生,说如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就可以得到一部分执行款。事实也确是这样,郝先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就拿到了40万的执行款。这就说明,新沂法院的当事执行法官们不是不知情,而是明知自己的错误,却想极力掩盖和消化。
这让人不得不追问,如此“插队”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按照常理,几家债权人盯着一个企业还钱,这家企业大概率已经资不抵债了,执行款基本处于“狼多肉少”的情况,排在后面的债权人不仅是晚一会拿到钱的问题,很可能是遥遥无期。在该案中,排在后面的债权人为何能插队先拿到欠款,是不是做了什么“工作”,值得追问。
还需要指出的是,对这样的执行“插队”错误,当事人郝先生申请了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但当事法院面对检察建议书仍不改正——这已不只是执行错误,而是顶风不受监督。直白一点讲,涉事法院如此坚持执行“插队”不改正,更加重了人们对当中存在猫腻的怀疑。
法院执行“插队”,追责不能“掉队”。面对此次明显的执行“插队”错误,除了坚决纠错外,有关方面更有必要深入一层,多问几个为什么,该问责的问责。不能让个别法官的乱作为,伤害了司法公信、执行公信;不能让这样的“糊涂案”,给全国都在努力推进的“破解执行难”添堵。
□余明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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