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個要點,讀懂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黨的十八大之後,黨中央對《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這些變化背後體現了怎樣的理念?我們梳理了7個要點,幫你讀懂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

1.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修訂《條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此次修訂,總則部分增加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等內容;政治紀律部分,增加了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繫,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須有鐵的紀律作保障。此次修訂《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必將有力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

2. 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條例》分則政治紀律部分共26條,新增5條,修改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數在六項紀律中居於首位。例如,增加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首要分子從嚴處理;將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誣告陷害等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等等。

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問題。此次修訂《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將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出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3. 把黨章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

201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後,黨中央先後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佈局,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十九大黨章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新任務,充實了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完善了黨的紀律建設內容。

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最高規則,其他法規制度無一不是源自於黨章、從屬於黨章,是黨章要求的延伸和具體化。準則是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的基本規定,在黨內法規體系中位階比較高,僅次於黨章。此次修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章的新規定新要求細化具體化,切實維護黨章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注重落實準則要求,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銜接,增強制度合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4.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為紮緊制度籬笆

《條例》將一些新型違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例如,將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列入違反組織紀律範疇;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為名變相公款旅遊,進行股票內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被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範疇;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等行為被納入違反群眾紀律範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於搞輿論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行為被列入違反工作紀律範疇;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納入違反生活紀律範疇。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案查處的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違規決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的變換手法公款旅遊,“四風”問題隱形變異;有的通過股票內幕交易大發橫財,非法獲利;有的涉黑涉惡,充當“保護傘”;有的作風漂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重;有的家風不正,家族式腐敗問題突出,等等。《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舉一反三、以案明紀,紮緊制度籬笆,促使廣大黨員懂法紀、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築牢不可觸碰的底線。

5. 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總結提煉為黨規黨紀

《條例》也增加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詳的內容,例如,第5條增寫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第7條第2款增寫了“三個重點”,即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此外,《條例》還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等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深化對管黨治黨規律的認識,創造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做法。比如,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持續強化不敢、知止氛圍;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持續形成強大震懾;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為脫貧攻堅提供有力保障等。新修訂的《條例》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總結提煉為黨規黨紀,實現了制度建設與時俱進。

6. 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紀法貫通首要的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紀法貫通,首要的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還必須接受更加嚴格的紀律約束。此次修訂《條例》,突出黨紀特色,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紀律要求,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螺栓越擰越緊。

《條例》在堅持紀嚴於法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規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明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

7. 鞏固和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成果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條例》時強調:“要鞏固和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成果”,“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幹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全面從嚴治黨依然任重道遠,要求我們必須把“嚴”字長期堅持下去,始終以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修訂《條例》本身就再次宣示了反腐敗鬥爭不會變風轉向的頑強意志和堅定決心,營造出不斷加強紀律建設的濃厚氛圍,體現了下大氣力建制度、立規矩、抓落實、重執行的鮮明導向,是對全黨一次生動的紀律教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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