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必須注意5個細節、10個事項、23個坑!

籤合同,總是有些細節需要特別注意,不然不是給自己挖坑,就是給別人撿漏!

本篇文章就與大家一起分享一下,關於合同,你都需要注意什麼!

營改增後籤合同注意的5個細節

籤合同,必須注意5個細節、10個事項、23個坑!

營改增政策全面實施後,企業管理的規範性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稅負水平。企業在合同條款方面謹慎操作,對防範稅務風險尤為重要。以下是合同條款中應明確的要點,以及施工企業如何籤合同更省稅,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 明確合同價格條款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當在合同中就合同價款是否包含稅金做出明確約定,避免後期產生爭議。

合同價款需明確合同含稅總價、合同價(不含稅部分)及稅款金額,如果簽訂含稅價款,一定要附加發票類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稅率的限制,否則對項目成本影響很大;如果簽訂的是不含稅價,企業將根據發票類型,決定付款金額。

具體約定形式為合同及其他補充文件中所指“價款”或“價格”,如無特別說明,均指含稅價格,包含增值稅稅款及其他所有稅費。

二 明確有關稅務信息條款

在合同中,應當就納稅主體信息、應稅行為種類及範圍、適用稅率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確保合同主體信息與發票記載信息一致,同時明確不同種類應稅行為的範圍及適用稅率,從而避免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實現甲方的合法合規進項稅額抵扣。

(一)納稅主體信息條款

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基本信息、納稅主體身份及計稅方式,並約定乙方納稅主體身份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具體約定形式:

1、乙方為

(1)一般納稅人;(2)小規模納稅人。

甲方納稅人識別號:

乙方納稅人識別號:

2、乙方完成本合同項下應稅行為的計稅方式為

(1)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

3、若乙方納稅主體身份發生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應稅行為種類、範圍及適用稅率條款

具體約定形式:

本合同項下應稅服務種類及金額(以含設計的分包合同為例)

1、工程設計,金額:(以乙方實際提供的服務為準),適用稅率:6%;

2、工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安裝、修繕、裝飾等),金額:(以乙方實際提供的服務為準),適用稅率:11%。

三 明確開具發票的義務及具體要求

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乙方的開票義務以及發票質量要求、開具與送達時間、發票遺失、發票記載項目變更等情形及其處置措施,通過做好前期風險防範,規避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爭議,切實做到防範風險於未然。

(一)發票質量條款

對於乙方所開具發票的形式和實質要求,應當包含:具體金額、蓋具增值稅發票專用公章、開具時間、彙總開票具體規定等內容,確保發票無瑕疵。

(二)發票開具及送達條款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在開票之日起36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逾期認證的會導致無法實現抵扣,應當明確約定開票及送達條款。

具體約定形式:

1、乙方先開具並送達發票、且在甲方完成發票認證後,甲方才支付對應款項;

2、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並認證發票為由,主張其已完成對應的合同義務,應當約定“甲方收取發票並抵扣的行為,不視為甲方對乙方履約行為的確認”。

(三)發票遺失的處理條款

籤合同,必須注意5個細節、10個事項、23個坑!

具體約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發票遺失的,乙方應提供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2、因乙方原因發票遺失的,乙方應當負責提供相關憑證或重新開具發票確保甲方能夠抵扣相應進項稅額。

(四)發票記載項目變更條款

實踐中,存在發票開具後,實際發生業務與發票記載項目不一致的情形。應當在合同中對該種情形的處置做出約定,避免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風險。具體約定形式為乙方開具發票後,涉及的服務類別、服務價款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該事項:

1、甲方未認證或抵扣發票的,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作廢原發票,並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重新開具並提供發票;

2、甲方已經認證或抵扣發票,原發票無法作廢的:

若應開票金額增加的,乙方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補開並提供增加部分金額的發票;若應開票金額減少的,乙方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就減少部分的金額開具紅字發票;

3、發票其他記載項目發生變更,導致發票作廢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應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開具發票、補開發票或提供其他合法書面材料,保證甲方實現對應款項進項稅額的合法抵扣,否則由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 明確違約情形及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的設定能夠有效約束和督促乙方按時、按約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同時也能夠有效規避乙方違約情況下甲方的經濟損失、降低可能產生的訴訟成本。

具體約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為構成嚴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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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為虛假髮票,或提供由他人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2、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無法認證、認證不符或其他任何因發票瑕疵導致發票作廢;

3、未按約定時間向甲方開具發票、或拒絕開具發票;

4、發票遺失,乙方未配合甲方獲得其他可抵扣憑證或重新獲得發票;

5、乙方納稅主體身份發生變更,未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稅務機關按時繳納對應增值稅稅款,導致甲方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7、其他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實現進項稅額抵扣的情形。

8、發生以上情形(乙方虛開除外),經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違約行為,且造成甲方進項稅額損失單次或累計金額達20000元(貳萬元)及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違約。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乙方構成上述嚴重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實際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涉及罰款違約金的條款建議明確合同結算造價需要包含過程中的罰款、違約金等,即施工或供貨方開具發票的時候需要包含罰款及違約金金額部分,但實際付款時此部分金額不予支付。

五 施工企業籤合同時如何才能更省稅?

1、營改增前後,增值稅計稅依據的變化

營改增以後,“甲供材”跟營改增之前相比,發生了一個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增值稅計稅依據發生重要變化。

營改增之前,甲方購買設備、裝修材料,是不交營業稅的,但是,除了設備和裝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施工企業。

✦ 案例1:以1000萬的工程為例,材料費600萬,勞務費400萬,施工企業跟業主籤甲供材合同。

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只能從業主手裡拿到400萬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業交營業稅必須要以1000萬為營業稅申報的依據。

營改增以後,甲供材的部分,我們計算增值稅時,業主購買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稅的,施工企業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萬)作為營業稅申報依據。

施工企業如果選擇一般計稅,銷售額就是從業主處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施工企業的銷售額要減掉分包額。

為什麼要這樣算?

營改增前,施工企業實施的是總包跟分包之間差額抵扣營業稅。營改增以後,如果施工企業選擇了簡易計稅,這個項目所發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所以,作為總包方來講,你選擇簡易計稅的話,分包開給總包的發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這就需要將【總包減掉分包的差額/(1+3%)】*3%來算增值稅。

2、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臨界點的確定

籤合同,必須注意5個細節、10個事項、23個坑!

如何界定哪種情況下選擇一般計稅,哪種情況下選擇簡易計稅呢?

首先,我們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為a(不包含業主購買的材料和設備)。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增值稅的銷項稅是可以抵扣的,應繳增值稅=[a/(1+c%)]*c%-建築企業採購物資的進項稅額;

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應繳增值稅=[a/(1+3%)]*3%。

我們假設,以上2種計稅方法(一般計稅跟簡易計稅)稅額相等的情況下,建築企業的採購物資的進項稅額=7%*a。

同時,建築企業的採購物資的進項稅額=[建築企業採購物資價稅合計/(1+17%)]*17%=7%*a,得出最終結果是

建築企業採購物資價稅合計=a*48.180%。

✦ 案例分析1:

工程1000萬(招投標報價本身含11%的增值稅),材料費600萬(含11%),其中甲方買材料200萬,施工企業400萬,分包100萬。

我們假設,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稅專票。

按照一般計稅方法:

施工企業可以拿到800萬的工程款,那麼增值稅=[800萬/(1+11%)]*11%-成本400萬/(1+11%)*17%=18.01萬。

為什麼不是除以(1+17%)?因為我們是按照裸價再加上11%做的總報價。

一般計稅,分包給總包開票,總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

增值稅=[(1000-200-100)/(1+3%)]*3%=20.38萬

比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計稅更省錢。

是不是跟符合我們剛推導出來的數值呢?

建築企業採購物資價稅合計=[400萬/(1+11%)]*(1+17%)=422萬,

大於800萬*48.180%=385萬,因此應該選一般計稅更省稅。

✦ 案例分析2:

工程1000萬(招投標報價本身含11%的增值稅),材料費600萬(含11%),其中甲方買材料500萬,施工企業100萬。

按照一般計稅:

施工企業可以拿到500萬的工程款,那麼

增值稅=[500萬/(1+11%)]*11%-[成本100萬/(1+11%)]*17%=34.23萬。

按照簡易計稅:

增值稅=[(1000-500-100)/(1+3%)]*3%=11.65萬,

驗證一下:

建築企業採購物資價稅合計=[100萬/(1+11%)]*(1+17%)=105.405萬,

小於500萬*48.180%=240萬,因此應該選簡易計稅更省稅。

實際生活中,這個比例會比48.180%要小。

因為所有的建築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進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還有其它因為操作或管理而導致的無法抵扣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的。實際生活當中,這個比例應該是29.9%左右,也就約等於30%。

因此,營改增以後,對於甲供材工程,如何選擇更省稅的計稅方法的依據是:

施工企業採購物資價稅合計,

如果大於甲供材合同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的30%,就採用一般計稅;

如果小於30%,就採用簡易計稅。

✦ 特例分析:

如果業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設備由業主自行採購,施工企業必須給業主開可抵扣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必須用一般計稅來計稅,怎麼辦?

工程1000萬(招投標報價本身含11%的增值稅),材料費600萬(含11%),其中甲方買材料500萬,施工企業100萬。

對於這樣的業主,

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跟業主談判,爭取讓業主少買材料,建築企業多買材料。

爭取讓業主採購材料減到200萬,這樣就合理了,施工企業的利潤才能得到保證。

以上的內容,都是從施工企業的角度來分析的。對於業主來講,是很難接受這樣的要求的。

4、不同計稅方法對業主的影響

對於不同的計稅方法,房開公司(業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稅呢?

還以上面為例:

一般計稅,業主可以抵扣:[200萬/(1+11%)]*17%+[800萬/(1+11%)]*11%=30.63+79.28=109.91萬

簡易計稅,業主可以抵扣:[500萬/(1+11%)]*17%+[(1000萬-500萬)/(1+3%)]*3%=97萬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第一種方案,也就是業主選擇甲供材,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對於業主來講更合算,更省稅,因此也最容易籤合同

我們總結一下要點:

(1)項目管理層負責籤合同的領導,一定要懂稅法。

(2)稅收是是籤合同簽出來的,不是財務部做出來的。

(3)建築企業應該多準備幾個方案,分別從自己和業主角度考慮,經過談判選取能讓雙方都獲利的合同方案。

5、溫馨提示

一般來講,對於甲供材合同,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更省稅。

同時,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1)按照稅法規定,選擇簡易計稅後36個月內不能更改;

(2)簡易計稅是專門針對項目來講的,不是針對建築企業來講的(施工企業可以這個項目選擇簡易計稅,另一個項目選擇一般計稅);

(3)新項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選用簡易計稅;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議選用一般計稅。

注: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對方,應根據具體合同內容確定名稱。

簽訂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髮承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為防範合同糾紛,在簽訂過程中,以下10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 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

籤合同,必須注意5個細節、10個事項、23個坑!

1、發包方需要滿足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承包方需要滿足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 合同價款應注意

1、“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住建部規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三 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準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範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四 合同價款及調整價款應注意

1、填寫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2、採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

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3、採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範圍約定清楚。

4、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係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5、對於風險範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 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2、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3、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六 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七 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八 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中的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後產生爭議。

九 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 關於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儘量補充,依次按順序排列。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施工合同糾紛中的23個坑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現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一 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並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 如何認定未取得“四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 如何認定當事人就工程價款計價方法所約定的條款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雖然與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不一致,但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約定應認定有效。

四 如何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條款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應認定無效。

五 如何認定開工時間?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以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為依據。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發出後,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應以開工條件成就時間確定。沒有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的,應以實際開工時間確定。

六 如何認定工期順延?

發包人僅以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而主張工期不能順延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確約定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應遵從合同的約定。

七 發包人已經簽字確認驗收合格,能否再以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主張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價款?

發包人已組織驗收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驗收合格,後又以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價款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但確因承包人施工導致地基基礎工程、工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仍可以拒絕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八 如何把握工程質量鑑定程序的啟動?

要嚴格把握工程質量鑑定程序的啟動。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並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可以啟動鑑定程序。

九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為由提出的對抗性主張,究竟是抗辯還是反訴?

承包人訴請給付工程價款,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國家強制性的質量規範標準為由,要求減少工程價款的,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的,按反訴處理。

十 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繫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帳簽證以及其他往來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計算和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十一 施工過程中誰有權利對涉及工程量和價款等相關材料進行簽證、確認?

要嚴格把握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簽證和確認。除法定代表人和約定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約定明確授權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的簽證、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員的簽證、確認,對發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舉證證明該人員確有相應權限。

十二 能否調整總價包乾合同的工程量、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包乾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存在增減為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總價包乾範圍明確的,可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價包乾範圍約定不明的,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十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誰有權利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精神,承包人或發包人均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十四 承包人能否直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且逾期未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但未約定逾期不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未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但未約定答覆期限,且經承包人催告後,發包人仍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答覆期限,但答覆期限不應超過60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此未明確約定,承包人不能僅以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33.2條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十五 如何認定“黑白合同”?

認定“黑白合同”時所涉的“實質性內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對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承、發包雙方以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紀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書面文件,不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十六 對“黑白合同”如何結算?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不論該中標合同是否經過備案登記,均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當事人違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又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論中標合同是否經過備案登記,兩份合同均為無效;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將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在施工中具體履行的那份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十七 啟動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鑑定程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不能協議一致,也無法採取其他方式確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鑑定的,應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方進行釋明,其仍不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訴訟前已經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鑑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鑑定的,不予准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一審訴訟期間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鑑定,當事人在二審訴訟期間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的,不予准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鑑定的,可予准許,但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應避免隨意、盲目委託鑑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複鑑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或者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不應再就工程價款委託鑑定。

十八 工程因發包人的原因未及時竣工驗收,發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竣工驗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驗收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工程價款。

十九 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工期和質量等獎懲辦法約定的性質?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工期和質量等獎懲辦法的約定,應當視為違約金條款。當事人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 合同無效是否影響關於工程質量的約定、承諾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承包人出具的質量保修書或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二十一 承包人能否一併請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既請求發包人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又同時請求支付相應利息。

二十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誰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於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十三 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破產、下落不明或資信狀況嚴重惡化,或實際施工人至承包人(總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均為無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包括髮包人在內為被告的訴訟。

案例1:內部承包實為掛靠 對外責任自己來挑 綠地公司系會展中心工程的總包方。2008年3月1日,綠地公司與史某簽訂《會展中心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約定: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綠地公司承包會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與管理,綠地公司按審計總價的2%收取管理費,餘下的工程款歸史某所有包乾使用;2、綠地公司為史某刻制發放本工程所需項目部相關用章,並交史某使用,史某不得使用未經綠地公司核准備案之用章用於本工程的生產經營活動,史某不得以公司項目部用章對外簽訂合同;3、綠地公司按建設方每支付一筆工程款,在扣除相關管理費等費用後支付第三人。協議簽訂後,史某將上述工程中的腳手架及其輔助工程交其同鄉張某承包。施工過程中,張某從史某處陸續領取工程款人民幣21萬元。後張某完工退場。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張某製作的《項目工資清單》上簽字並寫明“同意支付”,並在承諾書上加蓋了綠地公司項目部圖章。後由於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張某於2009年1月24日至綠地公司要求付款。由於春節將至,綠地公司為解決糾紛,要求史某先向綠地公司出具300萬元的借條,然後綠地公司將款項支付給張某。此後,張某因繼續催促支付剩餘款項未果而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綠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萬元。法院審理中張某又要求將史某作為第三人,並要求綠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擔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史某從綠地公司處承接案涉工程項目,雖然是以內部承包合同的名義,但是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實質的內部關係,史某不是綠地公司的員工,綠地公司也未在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對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謂內部承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掛靠關係。史某承接工程後將其中腳手架及輔助工程交張某施工,雖然未訂立合同,但雙方存在分包關係。本案中,史某對所涉工程款項已經予以確認,故其應向張某支付相應工程款。綠地公司與張某採取掛靠方式承包工程,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也應就張某主張的工程款承擔付款責任。張某要求綠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訴請依法有據,予以支持。 案例2:違反最低保修期限,約定保修期限雖滿,質量責任仍應承擔 二建公司與眾心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眾心公司辦公大樓。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為一年。後工程經竣工驗收並交付眾心公司使用。眾心公司對大樓進行裝修投入使用後,大樓隨即出現諸多質量問題,眾心公司遂停止支付剩餘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眾心公司支付剩餘款項。眾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予以抗辯。經鑑定,工程存在以下質量問題:屋面、三層平臺裂縫、滲漏;衛生間滲漏;牆面和窗邊滲漏。質量問題系施工所致。修復費用鑑定為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雙方在合同中關於整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的約定,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二建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因此,工程雖然驗收合格,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內,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外牆面的防滲漏等均出現質量問題,作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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