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比馬蜂窩「囤積」抄襲點評的惡劣行爲,恐怕也只有惡意囤積商標

知名自由行服務平臺馬蜂窩,在上個週末被人“捅”了。此處的捅是捅破秘密的捅——10月20號,微信自媒體“小聲比比”發表了一篇名為「獨家|估值175億的旅遊獨角獸,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的文章,直指旅遊網站馬蜂窩號稱的2100條“真實”評論中,存在大量抓取抄襲其他網絡服務平臺的現象,其大量內容和抽獎結果涉嫌造假。

堪比馬蜂窩“囤積”抄襲點評的惡劣行為,恐怕也只有惡意囤積商標

簡單地來說,就是這些評論本身的確是真實的,但卻是真實地存在於其它網絡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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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蜂窩被捅48小時後,馬蜂窩發起爆料方微信自媒體“小聲比比”與抓扒馬蜂窩數據的“始作俑者”深圳乎睿數據有限公司的起訴。稱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

哪知名譽權三個字引發求錘得錘,爆料方再次出錘,發表第二篇文章,指出馬蜂窩的遊記、問答等內容的存在大量機器水軍評論以及與商家合作的營銷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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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馬蜂窩明顯情急的公關策略,爆料方態度坦然,小聲比比連發一篇文章和一段自白表示願意應訴,並相信法律會給出公正的裁決。目前此事還在進一步發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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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這個案子只是孤例嗎?其實除了旅遊平臺內容造假之外,電影票房作假、疫苗造假等事件已經多次被揭發人前,當今社會已然不是曾國藩的那個深信“天下之至拙,能勝天下之至巧”的時代,快餐化的一切,使不少人面對短平快收穫暴利的“成功”開始倒戈,開始相信走捷徑比腳踏實地地累積一切來得“划算”。而造假者不僅僅是利用別人的成果混充自己的資本,更有甚者是利用別人的軟肋,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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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圈也同樣存在以造假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商標品牌戰略的深入佈局、推廣以及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的不斷開展,我國商標申請量與日俱增,已連續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樹大必有枯枝,少數申請人就打起了鑽法律空子牟利的主意。

這部份申請人申請商標的的數量明顯超出其正常經營的需求,不僅違背商標使用為目的進行瘋狂註冊,造成有正常經營需求的市場主體申請商標的阻礙,更有甚者是將惡意囤積的商標作為“要挾”,高價轉賣給使用人以從中獲利。

諷刺的是,法律規定商標申請註冊遵循的“近似在先”等保護原則、為了鼓勵經營者主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而放寬的註冊條件,反而一而再再而三成為他們在作死邊緣瘋狂撈金的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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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閃銀”商標案為例,其商標申請人武漢中郡校園服務有限公司自成立起先後在45個類別上申請、註冊了共1049件商標,其中除卻少部分自用外,大多數商標屬於無實際使用意圖、僅是在相關商品和服務類比上採用擦邊球的方式申請註冊的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意在通過高額的轉讓費謀取不當利益。

如他們在第9類上申請註冊的“支付保閃銀”、“徽信閃銀”等商標;在第14類上申請註冊的“周大慶”、“周大盛”、“周傳福”、“周盛福”等商標,在36類上申請註冊的“五八有房”、“五八有車”、“五八有禮”、“五八有愛”、“五八有信”、“購付通”、“財聚通”等商標;在第5類上大量申請註冊諸如“沈濟堂”、“津濟堂”、“冀濟堂”、“滬濟堂”、“吉濟堂”、“贛濟堂”;在第36類上大量申請註冊諸如“莞金所”、“紹金所”、“沈金所”、“淮金所”等行政區劃簡稱和相關行業特點相結合的商標。

這其中就包括了北京閃銀奇異科技有限公司字號裡的“閃銀”二字註冊而成的商標。然而這一次,中郡公司踢到了鐵板上。2013年12月,中郡公司正式提出“閃銀”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在2015年2月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保險、擔保、信託、金融貸款、金融服務、信用卡服務、電子轉賬等第36類服務上。2015年12月,閃銀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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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例外地,此後經歷了商評委裁定、不服裁定、行政訴訟、不服一審法院裁定等環節。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時,再次駁回了中郡公司上訴。

北高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我國現行商標法並未就申請註冊商標的數量作出限制,但市場主體卻應當主動遵循公平信用的原則。

中郡公司註冊的“閃銀”商標,以及其餘一千餘個商標已然過度超出了本身使用的需求,並演變成牟利的手段。

最直接的後果便是導致那些真正需要商標的市場參與者不得不增加其註冊商標的成本,因此屬於不正當的佔用公共資源,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要求。

類似中郡公司大量註冊而不使用且以炒賣牟利為目的行為,多被法院判決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囤積商標的典型行為,而惡意囤積商標行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裡被認為是“不正當手段”是有法條依據作為支撐的: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根據該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註冊商標應出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又規定: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對於該條規定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係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因此,綜上可知,如果商標申請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沒有真實使用目的,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認定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除此之外,市場上還存在著大量抄襲

摹仿他人知名度較高商標、大量搶註名人姓名等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行為,以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超出經營使用需求,同一時間段內或先後連續性大量將地名、行業術語等公共資源或與之相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的行為。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都會被認定為“不正當手段”。

堪比馬蜂窩“囤積”抄襲點評的惡劣行為,恐怕也只有惡意囤積商標

面對惡意囤積商標等“非正常”商標註冊行為,我國商標主管部門及各級法院一直以來都對其展開大力打擊。

在今年九月的商標口審論壇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處長蔡瓊豔指出,惡意囤積商標行為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商標註冊管理秩序,而且還浪費了行政、司法資源,這種“非正常”商標註冊行為是商標行政機關重點打擊的目標。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遏止惡意囤積商標行為方面不斷採取了諸如提前審查、併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為的就是嚴懲佔有公共資源、反覆搶注等惡意囤積行為,真正從法治的角度實現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市場主體合法、主動運用商標品牌戰略實現創新發展的目的。

在不久前的荷蘭高新技術展和企業家圓桌會上,國家領導人更是明確表示要實行鉅額賠償懲罰,讓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而對於廣大經營者而言,我們雖然不能如同國家機關一般開展對惡意囤積商標行為的打擊,但至少可以做到謀劃好商標佈局、實行品牌全面保護戰略,以及更為積極地展開維權,畢竟只有當市場主體主動依賴法治,才能讓法治發揮其相應作用!

“小聲比比”在回應被馬蜂窩起訴的第三篇文章的最後寫道:

期待法院作出公正的裁決,因為這個案子最終將決定未來中國二十年互聯網的走向,也因為這一場官司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未來二十年,到底是要活在水軍、造假、抄襲中,還是活在一個沒那麼繁榮但誠實能得到回報、真話可以得到保護的世界?

堪比馬蜂窩“囤積”抄襲點評的惡劣行為,恐怕也只有惡意囤積商標

這或許不止是一個行業應當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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