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遷案例:城管認定是房屋違建,看看法院怎麼說!

在眾多拆遷案件中,地方政府為了降低拆遷成本,快速順利的實施拆遷,可能會用“以拆違代拆遷”的辦法,借被拆遷人的房屋未曾辦理規劃許可證,不僅不依法進行補償,還可能會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維權之路異常艱難。但是在律師代理的如下案件中,利用法律手段維護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住了被拆遷人的房屋。

南京拆遷案例:城管認定是房屋違建,看看法院怎麼說!

好好的房屋,怎麼成了違建?

委託人李女士是南京市棲霞區人,在南京市棲霞區擁有一處房產。因南京市棲霞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李女士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實施徵地房屋拆遷。李女士的房屋是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合法建築,而就在李女士一家與拆遷辦商談拆遷補償事宜時,南京市棲霞區城市管理局卻向李女士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將李女士的部分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要求李女士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

律師火眼金睛,識別城管違法行為

楊律師在接受委託後,迅速針對棲霞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做了法律分析,認為限期拆除決定書的作出程序違法,後向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棲霞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南京拆遷案例:城管認定是房屋違建,看看法院怎麼說!

棲霞區城管局啟動涉案違法建築調查程序,不具備最基本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涉嫌以拆違代拆遷。

被告棲霞區城管局對於涉案房屋的相應調查程序嚴重違法。在庭審前未依法提交基本的立案查處審批表,被告棲霞區城管局與街道辦事處合署辦公,該程序嚴重違反立案審批程序。並且被告提交的調查詢問筆錄前後僅花費時間10分鐘左右,與基本邏輯不相符,不能證明被告實地進行調查勘驗。

被告棲霞區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缺乏最基本的事實依據。被告認定的違法建築面積並非其依職權測量取得。被告的數據來源於棲霞區拆遷辦,而棲霞區拆遷辦並非國家法定測繪單位,且原告並未對棲霞區拆遷辦測量的數據進行確認。

南京拆遷案例:城管認定是房屋違建,看看法院怎麼說!

被告適用法律錯誤。由於2008年前,城市鄉村分屬於不同的法律規定,以土地證代替報建審批手續。《城鄉規劃法》實施後,才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原告的房屋建於1999年之前,因此不適用《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法院公正判決,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採納了楊律師的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認定被告棲霞區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判決李女士勝訴,撤銷了南京市棲霞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師通過法律手段保住了李女士的房屋,維護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

南京拆遷案例:城管認定是房屋違建,看看法院怎麼說!

李女士的房屋得到了保護,但是不知道還有多少像李女士一樣的被拆遷人,未與拆遷人談妥補償的情況下,就被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強行拆除。希望廣大被拆遷人在遇到類似的情況的時候,都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幫助您,讓您的權益免遭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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