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浙檢答卷”——訪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劉樹枝

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浙檢答卷”——訪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劉樹枝

本報記者 許梅

近年來,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在檢察環節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勇創法律監督為民服務標杆省,交出了一份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浙檢答卷”。

近日,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劉樹枝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少捕慎訴”謙抑善治

我省檢察機關一直在積極探索如何在檢察環節最大限度地預防和化解矛盾。

“我們秉持‘謙抑、審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前引導過濾作用,努力降低我省刑事案件的審前羈押率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起訴率,實現捕人少、治安好。”談及浙江檢察機關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劉樹枝侃侃而談。

劉樹枝介紹,依照傳統的慣性思維和做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要構罪即捕、構罪即訴,“但很多情況下,這種做法並不能有效化解矛盾”。所以,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我省檢察機關注重結合犯罪性質、情節、後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把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化解矛盾有機結合起來,“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能不捕的儘量不捕、能不訴的儘量不訴,這就是‘少捕慎訴’。它既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更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最大限度地修復了社會關係、促進了社會和諧善治”。

具體到辦案中,省檢察院把輕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作為“少捕慎訴”的重點,同時探索配套制度創新,比如在輕微刑事案件辦理中推行賠償保證金制度、在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引入生態修復補償機制、對危險駕駛案探索社會公益服務作為不起訴審查內容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有一組數據很能說明問題:2015-2017年,我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上升10個百分點,不訴率翻了1倍多。今年,省檢察院又把少捕慎訴保障權益創新提升工程列入總結提升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六大工程,在全省檢察機關組織開展專項行動,1-8月,全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訴率再創歷史新高,分別高出全國平均數5個百分點以上。

“當然,少捕慎訴,依法是前提,針對的也主要是輕微刑事案件。對嚴重的刑事犯罪,該捕則捕、該訴則訴。如涉黑涉惡案件,檢察機關則除惡務盡、嚴懲不貸!”劉樹枝說。

“檢調對接”春風化雨

在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訴調中心,調解室的牆上掛滿了當事人送來的錦旗;在諸暨市檢察院檢調對接和解工作室,在檢察官的調解下,曾經的“冤家對頭”握手言和……

“這在浙江的檢察機關已不是個例。從刑事和解到檢調對接,到民行調處,再到申訴調處,矛盾糾紛就地化解、多元化解,已貫穿於檢察辦案的全過程。”有著多年信訪工作經歷和化解複雜難案經驗的劉樹枝說,“楓橋經驗”的核心要義是源頭預防、矛盾不上交,近年來,我省檢察機關不斷深化涉檢涉訴信訪機制改革,充分發揮基層檢察院矛盾化解橋頭堡作用,推行月通報和信訪責任制,促進社會矛盾源頭治理;深入開展積案化解,重點排查梳理一批重大疑難複雜的信訪“骨頭案”,省市縣三級檢察院聯動,領導包案,限時辦結。

“我們還積極發揮申訴辦案的矛盾化解功能,綜合運用瑕疵補正、釋法說理、公開審查等多種舉措,努力實現最佳辦案效果。”劉樹枝說,與此同時,浙江檢察機關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個案化解和代理申訴專項活動,發揮援助律師工作站的作用,引導律師參與接訪處訪、案件評析、公開聽證等,有效促進涉檢信訪矛盾化解。

一起起小案的化解,促進的是社會大和。比如,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訴調中心把“聯合調處模式”延伸到刑事訴訟檢察領域,4年裡依法促成刑事和解後依法對53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和解後均未發生纏訪鬧訪、申訴上訪等情況;諸暨市檢察院檢調對接和解工作室近3年來成功和解案件282件,為困難被害家庭申請發放救助金33萬餘元……檢調對接不僅化解了矛盾,更春風化雨,傳遞了司法的溫度。

“智慧檢務”強檢利民

“一體化”辦案系統加速全省政法工作深刻變革,全省三級檢察院統一掛牌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暨12309檢察服務中心,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務”的浙江檢察機關“最多跑一次”……我省檢察工作的這些亮點令人印象深刻。

“這都是‘智慧檢務’的功勞。”劉樹枝說,以省檢察院牽頭建設的“一體化”辦案系統為例,這個系統不僅打通了數據壁壘,還實現了辦案的網上協同,目前效果已經顯現。

作為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法律監督、深入聯繫群眾的橋樑紐帶,全省檢察機關掛牌成立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暨12309檢察服務中心以來,已接收舉報線索2996件,通過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等方式糾正整改206件,“群眾舉報熱情更高了、更方便了,檢察監督也更‘有料’了。這也是‘楓橋經驗’發動和依靠群眾的要義所在。”劉樹枝自豪地說。

在深化檢察環節“最多跑一次”改革過程中,我省檢察機關將群眾“最多跑一次”向檢察官“至少跑一次”轉變,要求檢察官在辦理重大環境汙染案件、涉非公企業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案件時,必須“親歷性”辦案,走到百姓身邊瞭解案情、聽取意見、釋法說理……

“我們踐行‘楓橋經驗’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劉樹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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