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安對未予認定的涉案款繼續扣押或引發國家賠償

一起刑事違法扣押案被列入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有5起案件涉及國家賠償,“劉學娟申請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位列其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近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北鵬公司等一批國家賠償案件。此次對外發布的系第二批典型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涵蓋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案件類型包括刑事違法扣押賠償、無罪羈押賠償、錯誤執行賠償等。

“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已被法院定罪量刑之後,對原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涉案財物應及時處置。”最高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認為,前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件,“公安機關如對未予認定的涉案款繼續扣押,則有可能發生國家賠償”。

被告人被指詐騙拆遷款130餘萬,公安扣押涉案款639萬

案情顯示,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劉學娟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並於2010年6月8日對劉學娟予以刑事拘留,後經朝陽區檢察院批准對劉學娟逮捕。

其間,朝陽公安分局先後凍結劉學娟名下資金共計39萬餘元。劉學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繳納人民幣600萬元。8月18日,朝陽公安分局以劉學娟涉嫌詐騙132.6萬元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全部涉案款項639萬餘元一併隨案移交。

2010年12月21日,朝陽區檢察院以劉學娟涉嫌詐騙132.6萬元向朝陽區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11月7日,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劉學娟詐騙拆遷補償款132.6萬元的犯罪事實成立,以詐騙罪判處劉學娟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元,並將扣押凍結款項中的132.6萬元發還某鄉政府,1.1萬元用於執行罰金,餘款506萬餘元(含凍結賬戶期間孳息1萬餘元)退回朝陽區檢察院。

2012年6月20日,朝陽區檢察院將506萬餘元退回朝陽公安分局。某鄉政府於2014年向朝陽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學娟返還238萬餘元補償款。2015年5月11日,區法院判決劉學娟返還某鄉政府虛增面積相應補償款238萬餘元。

公安對未予認定的涉案款繼續扣押,被判違法並返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北京二中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在朝陽區檢察院將判決未認定的人民幣506萬餘元退回該局後,該局除協助執行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扣劃238萬餘元外,應將餘款267萬餘元及時解除扣押併發還,其未予發還並繼續扣押該款項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為此,北京市公安局複議決定並責令朝陽公安分局解除對267萬餘元的扣押,發還賠償請求人。

法院還認為,北京市公安局在利息計算上存在一定錯誤,遂在維持北京市公安局返還267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的決定項目之外,決定再向劉學娟支付未按期返還被扣押款項所應支付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30萬餘元。

“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後,其對原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涉案財物亦應及時處置。如對未予認定的涉案款繼續扣押,則有可能發生國家賠償。”祝二軍認為,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件,通過審理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官民關係”、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衝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私權利,另一方面也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依法正當行使權力,提出了反向的參照標準,同時也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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