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

新增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出于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的需要,常常使用一些药物,这已是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治的主要手段。由于科学和规范用药知识的不足以及凭经验用药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许多用药方法不尽合理,从而产生了许多问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普及科学和规范用药知识,本人收集了一些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已在《中国水产》上陆续发表了一些,现将新收集到的资料汇总如下,希望能对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有所帮助。

一、水产养殖传统用药存在的缺点与改进方法

1.用药时不考虑水质的影响

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渔药尤其是外用药物都是先进入水体,再与用药对象相接触,水质的好坏、水体中的各种物质及水温等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都会对用药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淤泥的厚度,淤泥中有机质的含量等会降低药效;此外,病鱼自身的机能较差,药物本身也是有一定毒害作用的。如果在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养殖水体中施用,或养殖水体的溶氧过低,都会给养殖动物的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加重安全隐患。所以,在用药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水质情况,瘦水塘要适当减少用药量,而肥水塘可适当加大用药量,在池塘水体缺氧时切不可用药。

2.用药时没有考虑鱼病发生的真正原因

目前,对养殖鱼类影响最大也最多的疾病主要有寄生虫类和细菌性疾病。养殖水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致病细菌和寄生虫,且这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总是存在的,但并不一定就会引起鱼类发病,当鱼体自身的保护系统较强和免疫功能较强、养殖场水质正常、鱼类未受机械损伤时,一般不会被感染发病,所以,多数的细菌性疾病是由寄生虫引起的;同理,一旦寄生虫病发生,寄生虫造成的伤口往往会感染上致病菌,从而引起继发性细菌性疾病。

因此,在用药时,建议要先查清鱼病发生的真正原因,在确定没有寄生虫时可以只使用杀菌抑菌类药物进行治疗,如果发病池塘很长时间没有使用杀灭寄生虫药物的话,建议先进行一次杀虫处理,然后再使用杀菌药物。

3.用药后不进行水体修复

我们一般使用的杀菌剂有氯制剂、溴制剂、戊二醛等,这些杀菌剂都有两个特点,即广谱和残留时间短,因此,在使用这些消毒剂时,会同时杀灭水体中的有益菌和致病菌,用药3天~5天后,这些药物挥发殆尽,各种细菌又开始繁殖,如果不加以改水,由于环境和天气的原因,往往又可能是致病菌占优势,这就是用药后管不了几天,鱼又会发病的原因所在。所以,应在用药后进行水体修复,通过改水控制致病菌的繁殖和滋生。

二、使用甲胺磷防治水霉病是一个错误

在世界水产养殖业界中,水霉病的防治是一个公认的难题,但目前的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然而,在2011年,对江苏苏北地区水霉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养殖户甚至包括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流行用甲胺磷农药防治水霉病,据称“药效显著”,实际上这是一个明显的误区。

甲胺磷是一种内吸性、兼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广谱高效有机磷杀虫剂。在我国甲胺磷曾作为最主要的有机杀虫剂而广泛使用于种植业。但由于甲胺磷是生物体内胆碱酯酶的强抑制剂,按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属高毒化合物,在日本等国家已禁止使用。2008年,我国政府也已将其列入禁用的高毒农药清单。大量的研究报道表明:

1.甲胺磷可在鱼、虾等水生动物体内积蓄,可引起急性中毒。中毒鱼体表现为:开始可能出现急躁不安,有狂游冲撞等剧烈反应现象,呼吸困难;最后痉挛麻痹、失去平衡,直到昏迷致死;也可在水生动物体蓄积,对胚胎毒性最大。甲胺磷对仔鱼的毒性大于对胚胎的毒性。

2.甲胺磷可残留于水体中,无法降解,最终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破坏环境。

3.甲胺磷还可能引起人体中毒。轻者出现胃肠道症状,恶心、呕吐、头晕、腹痛、多汗等症状;重者出现肺水肿、脑水肿、昏迷、呼吸困难。部分病例有心、肺、肾损伤。

甲胺磷是一种被政府禁止使用的农药,尽管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水霉病有一定治疗效果,但广大养殖户应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不要盲目的认为只要能治好鱼病就是好药,一定要考虑其安全性。

三、渔药的错误使用方式

当前,水产养殖病害呈现多发和多样性趋势,养殖户因缺乏科学规范的用药认识,常常错误地使用渔药,结果是不但延误病害防治,还增加了养殖成本。具体有以下几点:

1.是发病后用药。水产动物因其生长在特定的水环境中,在发病初期,症状往往不明显,不易发现,若巡塘不及时或巡塘过程中观察不细就更难察觉,待发现病症时,病鱼常常已很少摄食或停止摄食。此时用内服法用药,虽能起到一点效果,但因病鱼往往较正常鱼摄食少,因而对药物基本不能利用或很少利用,达不到有效的用药浓度,因此药用效果极差,造成损失无法挽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无病先防,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以治为辅。

2.是盲目仿照他人。许多养殖户虽然认识到防病的重要性,但不知道如何防、用什么药、什么时候用药、怎样用药等。尤其是一些刚刚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农民,由于缺乏经验,往往盲目地仿照别人,人防我防,人用药我用药,人用什么药我用什么药,照别人的样子去做,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结果是事与愿违。

3.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水环境是一个较复杂的生态系统,水产动物的病害的发生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因而,病害预防的根本作用机理是改善水质或水环境,抑制病原的滋生,提高水产动物免疫力。如果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源头上加以控制病害,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各类致病因子的生发特点,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科学预防,包括清塘、鱼种消毒、改善和保持水质、科学投饵及改善营养、科学使用微生态制剂,施用

免疫增强剂等。

4.是长期使用同种药物。养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同一种病害防治过程使用同一种药物,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过程中会出现效果大不相同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而产生了致病菌的耐药性或抗药性,从而降低了用药效果。因此,最好是做到各种有效药物轮换使用或混合使用。但要注意混合使用时要注意药物的配伍和谐性,决不可用抗菌类药物作为防病用药物使用。

5.是随意改善用药量。在鱼病防治过程中,养殖户为提高药效,使之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常常采取增加药量的做法。其实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要知道,各种药物的用法和用量都是经过多次试验研究确定的结果,而不是随意的,按照规定用量完全可以起到应有的效果,且副作用小。如果用量过大,则不但增加成本,有时还会产生药害,同时容易产生抗药性,给下次用药带来困难。因此要适量用药。当然,不排除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量的不合理性,对于这一点,可采取进一步测试的方法予以解决,且不可随意加大用药量。

6.是病未愈而停药。许多养殖户经过用药但没有使病情得到明显好转,或治愈效果不佳,便认为此药没用,为省钱而擅自停药,听天由合,结果造成更大损失。水产养殖动物的病害发生与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一般要经过发生期、平台期、高峰期、下降期和治愈期这样一个过程。药物的作用只是加速了这一过程的进行,而不是改变这个过程或这一规律。没有一种药能作到药到病除。因此,正确的方法是等到病情完全治愈后,再稳定或巩固后再停药,以防止病情反复。

7.是不分时间天气随时用药。水产养殖动物发病后,养殖户往往比较着急,购回药后便不分时间、天气情况立即用药,认为早用药早好,结果常常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渔药尤其是全池泼洒的药物的使用效果与水温、溶氧、光照、有机物含量等诸多因子有着密切关系。水温高、溶氧丰富、光照强时,可以加快药物起效和提高效力,减轻用药的副作用,反之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正确的用药时间应该在晴天午后进行。

8.是使用金属容器贮存药物。有些养殖户为图方便,常使用金属容器贮存药物,这种做法是很不科学的。因为大部分渔药是化学物质,具有化学不稳定性,很容易与金属物质发生化学反应,造成药物成分和性质的变化,从而降低药效或使药物失效,因此,要求药物最好是贮存于陶瓷、木质或塑料等材质的容器中。

水产养殖用药是水产养殖动物防病的常规做法,也是关键环节,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科学用药才是提高用药效果的最佳途径。

四、科学鉴别渔药的方法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上的用药种类繁多,渔药店质量良莠不齐,使用户在选择上无所适从。下面就渔药选择方法加以介绍。

(一)检查包装

1.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处)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主治功能)、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存、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检查注册商标。正规渔药厂家申请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必须在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并注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非法厂家生产的假兽药往往没有商标或使用没有注册商标的商标。

3.检查是否为国家宣布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渔药。例如:有些渔药经过长期验证、其药效不确定,有的毒副作用大,有的使用后在水产品中残留超标而危害人类健康等等。有条件的用户可以留意农业部官方网站(www.agri.gov.cn)发布的不合格产品抽检通报。

(二)目测产品外观

1.粉剂 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无胀气现象。药粉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异味、潮解、霉变、结块、发粘、虫蛀等现象。

2.水剂 打开包装瓶观察,应无明显差异,容器应完好、无泄漏。瓶装瓶口应封腊,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全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溶液的色泽应一致,澄清、无异物、无沉淀呈混浊;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加热后应完全溶解,出现絮状物及其异常现象的均不得使用。

3.片剂 外包装完好,外观要整齐、完整、色泽均匀,表面要光滑、无斑点、麻面,应有适当的硬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

4.中草药制剂 主要看有无吸潮霉变、虫柱或胀气等,出现上述现象的产品不宜再使用。粉剂的细度应达到产品要求;若为中草药片剂,应片体无粘连,无溶化、发霉现象,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松片、裂片、粗糙不平、厚薄不均等状况。

5.注射剂 凡过期作废、针剂透明度不符合规定、变色、有异样物、容器有裂纹或瓶塞松动,混悬注射液振摇后分层较快或有凝块,冻干制品已失去真空或瓶内疏松团块状与瓶粘连的药物,均不宜使用。

(三)留心“三证”

1.生产许可证 企业不得生产许可范围外的产品,以及在吊销生产许可证后须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我国农业部第202号分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2005年12月31日前全国兽药生产行业必须达到良好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因此,企业不通过GMP则不允许其进行生产,也就没有生产许可证。

2.批准文号 渔药包装上必须有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有农业部发给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且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1)兽用化学(抗生素)产品或饲料药物添加剂批准文号格式如:京兽药字(2000)X308603。需要说明的是,编号前注明“X”为西药,“Z”为纯中药成分的兽用药,“S”为生物制品,“J”为进口原料的制剂,“F”为中西药复方兽药,加“分”字的为分装产品,新生物制品试产期间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2)生物制品批准文号格式:生药字XXXX(年号)XX(生产厂编号)X(类别号)XXX(品种编号)。不得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渔药批准文号。需要指出的是,渔药的发展晚于畜禽为主的传统兽药,渔药原来又归畜牧兽医局管理,部分渔药来源于传统兽药,因此,渔药制剂的批准文号用兽药批号。渔药制剂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才能拿到批号,而有批号的渔药在质量上才有保证。

3.生产批号 它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是该批次渔药的出厂日期,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一部分渔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渔药。

(四)一药多名的分辨

往往同一种主要成分的渔药有很多种商品名,如主要成分为二氧化氯的渔药制剂,其商品名就有克病威、菌立克、菌毒绝杀等,这在商业上是允许的。用户应根据治疗目的,仔细阅读标签,认清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等,然后再去比较相应的各厂家的同类产品。最终选择出质优价廉的产品。事实上,依靠上述方法往往还不能完全鉴别渔药的真劣,《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或《渔药手册》中均有一些药物鉴别方法的介绍,可参照。随着渔药管理的加强,建立渔药产品数据库可以实现网上查询。用户在购买渔药时,还应注意索要发票等凭据,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注意保存渔药样品,以便出现质量纠纷时利于问题的解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