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字「2018」30号

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45891055G

详细地址: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勇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18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期烧结废旧场地上堆满脱硫石膏,面积较大,未严格执行固废储存标准。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

责令立即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

汇缴户帐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开 户 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7026969881853012

4600177

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

104028477814

8553541

农行兰州金穗支行营业室

037101040012174

4900399

中信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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