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圍繞“上市地位”明確退市標準

11月16日晚間,深交所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規則。

在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精神指導下,並在前期徵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實施辦法》圍繞“上市地位”明確退市標準,切實提高退市效率。

比如,《實施辦法》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同時規定,重大違法的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根據《實施辦法》,除欺詐發行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此外,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實施辦法》還規定,公司因欺詐而騙取了IPO發行核准或者重組上市核准,則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直接導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續;《實施辦法》還嚴懲“造假”規避退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利用財務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佔用市場資源、扭曲定價功能,堅決予以處理;同時,《實施辦法》也延伸了監管範圍,從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考慮,嚴肅處理重大違法行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實施辦法》堅決落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一方面,退市決定主體具有權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綜合考慮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作出審慎、獨立、專業判斷;另一方面,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程序公開透明,設置了申辯、聽證和複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釋溝通的權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在《實施辦法》的新老劃斷方面,按照《決定》精神,《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國證監會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該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針對近期個別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司,深交所則安排了區分退市程序所處階段的不同處理方法。其中一種情形是,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創業板公司為披露暫停上市風險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形,繼續維持停牌狀態,待人民法院對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後,深交所將依據新規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如果依據新規公司股票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則不再重複設置三十個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關安排。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可恢復正常交易。

另外,針對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重大違法情形,《實施辦法》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年報造假規避退市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予以退市。

本文源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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