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丹麥對我國綠色建築節能有什麼啟示?

當下,綠色建築的發展如火如荼,眾多業內相關人士也預測未來幾年綠色建築也將是建築行業發展的熱點。我國很多城市也在實踐綠色建築,河南省今年出臺的嚴治大氣汙染其中就包括建築物的排放等方面。

建築節能的實行,減少了碳排放,同樣也是治理大氣汙染的有效措施。北京等城市的大氣防治主要還是通過排風、減少建築工地揚塵等基礎方面入手,建築節能方面的嘗試還有待創新。

德國、丹麥:從匱乏能源到建築節能

德國、丹麥都是能源匱乏國之一,很多能源都依賴進口才能滿足內部需求。1973年石油危機爆發,石油價格暴漲,讓這兩個國家都改變了能源政策,一方面重視節約能源,一方面著手開發可再生資源。

其中,德國多年來,政府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提高建築節能標準,發展先進節能技術,大幅降低了建築物能耗;丹麥通過提出嚴格的建築節能要求,加強對既有建築改造,稅收政策調控等政策措施,建築物能耗大幅下降,目前新建建築的供熱能耗只有1977年的25%左右。

德國和丹麥促進建築節能的經驗和方法

政策引導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德國出臺了一系列建築節能法規,對建築物保溫隔熱

、採暖、空調、通風、熱水供應等技術規範做出規定,違反相關要求將受到處罰。從1977年頒佈的《保溫條例》到2002年歐盟對建築節能的要求,開始實施新的《能源節約條例》,多次修訂之後又加入了被動式建築(即超低能耗建築)的採暖能耗限額將下降到15KWh/(m2a),這是目前環保節能建築的最高標準,基本實現建築的“零能耗”。

自1961年開始,丹麥就對新建建築的能源消耗做出了規定。其後,丹麥不斷提高建築的能效要求,在建築標準中對新建建築供熱、製冷、通風、生活熱水和照明等方面的能源效率有詳細規定。丹麥最新建築標準提出,到2020年丹麥新建建築的“能耗幾乎為零”,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

建立財稅激勵制度

德國聯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出臺了許多激勵補貼政策。其中既有可再生能源的市場激勵計劃,也有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專為建築節能改造推出的多項資助計劃。另外,各州、市、鄉鎮政府及能源供應企業提供各種地區性的資助計劃。

另外,從1999年起,德國實施生態稅改革,一方面提高能源價格,另一方面將徵收稅費的90%通過降低退休金交費重新返還給居民和企業,不增加民眾負擔,這種方式大大提高了社會節能意識,促進了節能技術研發,減少了能源消耗。丹麥通過徵收建築採暖燃料稅、給予節能投資補貼、實施出租房屋節能一攬子計劃等手段,降低了建築能耗。

推行建築物能源認證證書

2002年,德國《能源節約條例》(EnEV2002)要求,建築物中的能源使用情況要進行量化(包括供暖、空調、熱水供應等方面),要建立建築物的能源認證證書系統。建築物的能源證書,與家用電器上的能效標籤一樣,反映了建築物的能耗屬性,另外還包括對建築物進行節能改造的建議、措施及注意事項等。調查市場後這樣的能源認證得到了居民的認可,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出售或出租的居住建築都必須出具能源證書,以便購房者或租房者瞭解在房屋能源消費方面可能支出的費用。對非居住建築,則從2009年7月1日起實施這一規定,同時要求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必須在建築物顯著位置懸掛能源證書。能源認證證書系統的實施,對提高建築商和消費者的節能意識,提高建築物節能水平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推廣供熱計量

兩德統一後,從1991年開始對既有居住建築開展大範圍的綜合改造,一方面防止貧富兩極分化,另一方面減少建築能耗。通過改造樓內採暖系統,安裝新的散熱器和自動溫控閥進行溫度調節,加上電子式熱分配器進行供熱計量。1994年開始全面實現熱計量收費,困難人群政府給予補助。實施供熱計量的住宅,供熱和熱水供應能耗大幅減少。1996年,丹麥住房建設部門頒佈條例,要求所有建築物安裝熱計量裝置,違反者將受處罰。通過實施供熱計量,丹麥的室內採暖總能耗降低了50%。

對我國建築節能的啟示

國內現在針對建築節能僅處於嘗試階段,建築工業化項目的增加,被動式建築的建造成功,對於我國未來大力發展建築節能都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在建築節能的探索與創新中,可以借鑑德國和丹麥的經驗,取其精華,補充現有制度下的不足。

(一) 進一步完善建築節能政策法規。

我國建築節能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目前已有10多個省市制定了本地區的《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東北地區僅有吉林省制定了該條例。落實《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所需的部門規章、地方行政法規的制定工作仍然滯後。要加快完善建築節能的政策法規,針對住宅、農村建築、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等不同類型建築,分別制修訂相關工程建設節能標準,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環節落實建築節能要求。要進一步提高建築能效標準,嚴寒、寒冷地區和夏熱冬冷地區要將建築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築節能標準(65%節能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要執行更高水平的建築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築標準。

目前有些省份針對當地的綠色建築提出了節能的要求,但是在節能標準和宣傳力度還需加大力度。

(二) 健全經濟激勵政策。

我國已在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等方面,建立了財政資金獎勵政策,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加大補助力度。要積極推進資源稅費和環境稅費改革,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推廣階梯電價,充分發揮價格調節作用,減少能源消耗,促進建築節能。

(三) 大力推廣應用建築節能新技術。

積極發展被動式建築等低能耗建築的建造技術,重點推動外牆保溫、節能窗戶、新風換氣、建築遮陽等方面的節能技術和施工工藝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中的應用,大力推廣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應用,通過技術進步帶動建築節能。

(四) 積極推進既有建築改造。

以圍護結構、供熱計量和管網熱平衡等為重點,深入開展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強化節能改造工程設計、施工、選材、驗收等環節的質量控制,確保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築全部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做好“既節能又省錢”,提高居民參與節能改造的積極性。以建築門窗、遮陽、通風等為重點,在夏熱冬冷地區進行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探索該地區適宜的改造模式和技術路線。

供熱結構的改造,也能有效解決冬季北方城市由於供暖等產生的大氣汙染問題,對環境的貢獻價值也較大。(五) 加強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加大對建築節能設計、施工、監理及檢測人員培訓力度,鼓勵、支持成立建築節能專業培訓機構和諮詢機構,支持民間培訓機構建設。借鑑德國成功經驗,充分發揮工商聯等行業組織的作用,有效組織企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積極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應用。

(六) 加強宣傳,提高建築節能意識。

充分利用媒體廣泛宣傳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節能知識,重點向房屋業主、地產商等宣傳節能建築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全社會建築節能意識,增加低能耗建築需求,促進建築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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