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執行難」執行案例:擅自轉移財產 撫順一被執行人終吞惡果

「决胜执行难」执行案例:擅自转移财产 抚顺一被执行人终吞恶果

「决胜执行难」执行案例:擅自转移财产 抚顺一被执行人终吞恶果

日前,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了一起拒執罪案件,依法認定被告人韓某有能力執行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裁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齊某訴被告韓某離婚財產糾紛一案,東洲區法院判決原告齊某與被告韓某離婚,並分得財產共計657633.5 元。因被告韓某沒能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申請人齊某於2016年11月1日向東洲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東洲區法院執行局依法對被執行人韓某名下的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等財產進行查詢,在開展第一輪執行工作之後未能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做出了終本裁定。近期,申請執行人齊某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並提供了財產線索。東洲區法院調查財產線索發現,被執行人韓某之前通過各種手段,隱匿名下財產,將其房產已過戶到其女兒名下。被執行人在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不但沒有按照判決去履行義務,而且將可供執行的財產轉移,導致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這已經符合了拒執犯罪的起訴條件。而後,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東洲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判決了此案,被執行人韓某也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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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法: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個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將構成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勸誡那些還在觀望的被執行人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儘快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希望所有人都能夠正確面對法院的判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維護司法權威。

稿件來源:撫順中院執行局 東洲區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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