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解讀《意見》:實施掩飾隱瞞行為以共同犯罪論處

《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理解與適用

依法打擊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油氣管道安全運行,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盜竊油氣犯罪除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給油氣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外,還極易引發環境破壞、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以及國家能源安全供應。辦理盜竊油氣刑事案件中,對盜竊油氣行為性質認定、主從犯的區分、掩飾隱瞞行為性質的認定、直接經濟損失範圍等都存在不同認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油氣解釋》)對上述問題有所涉及,但有關規定較簡單,無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分歧。為正確辦理此類案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一、關於危害公共安全

《油氣解釋》第1條規定了“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行為,但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是否都可以按照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意見》對上述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一般視為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盜竊油氣的,極易使油氣或者油氣設備發生爆炸,一般應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實踐中,行為人為了逃避打擊,會採用多種方法防止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過程中發生燃燒或者爆炸事故,但採用上述方式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誘發爆炸的危險是客觀存在的。考慮到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盜竊油氣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對剛開始實施上述手段,尚未對油氣管道造成損害的,不應視為危害公共安全。《意見》明確了例外規定,即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是採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為確保生產安全,油氣企業對開、關輸油輸氣管道、油水井等油氣設備設定了嚴格的操作規程。違反操作規程開、關油氣管道,會使油氣管道內部的壓力出現波動,嚴重的可能導致爆炸等安全生產事故。從近年來查辦的案件看,採用開、關方式盜竊油氣的情形較為複雜,有油氣企業內部技術人員或者其他熟悉操作規程的人員,在遵守油氣企業工作技術規程前提下,按照操作規程開、關油氣設備盜竊油氣的;也有通過開、關油氣設備上違法打孔安裝的閥門盜竊油氣的。對不同的開、關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需要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作進一步的分析認定。只有開、關行為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處於危險狀態,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關於盜竊油氣未遂

《油氣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實踐中,對已經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非常多,能否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盜竊解釋》)第12條關於盜竊未遂的規定定罪處罰,存在不同認識。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具體情況,《意見》明確了幾種盜竊油氣行為的未遂:

一是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為盜竊油氣未遂。《油氣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的盜竊油氣未遂,通常是指被盜油氣已經脫離管道,但尚未被運離盜竊現場的情形。實踐中,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雖然油氣未脫離管道,但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行為,客觀上也會給油氣企業造成損失,比如油氣企業發現打孔盜油致使管道洩漏而產生的管道停輸費用損失、對受損管道的維修費用損失等。2013年《盜竊解釋》第12條第1款第1項規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屬於盜竊未遂。因此,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屬於盜竊油氣未遂,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也屬於盜竊油氣未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未遂的規定,《意見》設置了數額較大“三倍以上”未遂認定標準。該規定主要針對行為人被當場抓茯,但無法證明其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情況。行為人已經將盜竊來的大量油氣裝載到自己的油氣運輸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上,油氣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其危害性已經達到刑事處罰的程度,應當以盜竊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是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也屬於盜竊未遂。本項主要針對的是具有較大社會危險性的盜油犯罪分子和盜油慣犯。實踐中,盜竊油氣犯罪活動的組織化特徵明顯,成員之間分工明確,選擇作案地點、將犯罪工具帶到犯罪現場、打孔裝閥、盜竊油氣、運輸銷贓等,往往有專人負責。不同於普通盜竊行為,盜竊油氣活動需要一定的技術含量,行為人實施切割、打孔、撬砸、拆卸行為需要特殊的專業工具。對已經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被抓獲的,如果發現行為人隨身攜帶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專業工具的,足以表明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三、關於共同犯罪

針對實踐中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複雜情況,《意見》明確了有關共同犯罪的處理方法:

一是明確了主犯的認定方法。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的組織化程度特徵較為明顯,行為人為了逃避打擊,通常隱藏在幕後,通過資金或者其他方法組織、策劃、糾集、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這些幕後組織、指揮者雖不直接實施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犯罪行為,也應根據其在整個犯罪組織中的作用依法認定為主犯。對於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比如具體實施打孔作業、積極參與運輸被盜油氣等人員,也應認定為主犯。

二是明確對預栽閥門行為,按照相關共同犯罪定罪處罰。為逃避打擊,在鋪設油氣管道的過程中,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在油氣管道上擅自安裝閥門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油氣管道投入使用後,行為人採取出售等手段將擅自安裝的閥門提供給他人盜竊油氣,謀取非法利益。在油氣管道上預裝閥門是盜竊油氣犯罪活動的重要環節,買賣閥門的雙方對盜竊油氣活動是有共識的,應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實踐中,行為人受技術條件限制,在油氣管道上預裝的閥門存在各種安全隱患,在油氣管道正常使用後容易誘發爆炸等安全事故。在具體案件中,應根據盜竊行為性質等情節,對預栽閥門的行為人按照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三是明確了內外勾結共同犯罪的處理方法。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於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或者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共同犯罪論處。在此種情況下,即便油氣企業工作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不能認定為職務犯罪,只能按照盜竊罪或者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

四、關於掩飾、隱瞞被盜油氣行為

作為整個犯罪鏈條的重要環節,掩飾、隱瞞被盜油氣是盜竊油氣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誘因。《油氣解釋》明確了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的定罪處罰方法,對打擊盜竊油氣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據實踐需要,《意見》又明確了兩個問題:

一是“明知”的認定方法。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的行為多種多樣,有的坐地收油,低價收購被盜油氣達到一定量之後,倒賣給淨化廠或者長途運輸的油販子;有的將非法收購的油氣銷售到外地;有的將盜竊來的油氣和其他合法擁有的油氣進行簡單混合加工後再予以銷售牟利等。對實踐中各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意見》規定可以從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多種客觀因素綜合認定是否具備“明知”。

二是事前通謀的掩飾、隱瞞行為的認定。《油氣解釋》僅明確了事前通謀的掩飾、隱瞞行為,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實踐中,盜竊油氣行為定罪處罰時出現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職務侵佔罪等競合的情形較為常見。《意見》明確規定,實施掩飾、隱瞞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五、關於直接經濟損失等問題

《油氣解釋》將盜竊油氣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作為定罪量刑標準,但並沒有明確損失的範圍。實際中,打孔盜油除引發被盜油氣損失外,還包括管道毀損費用、應急搶修費用、油氣管道停輸損失等;有的打孔盜油案件,造成大量油氣洩露,嚴重汙染了當地環境;對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打孔盜油行為,還會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對油氣企業而言,上述多項直接經濟損失中,被盜油氣損失在整個經濟損失中通常所佔比例較小,其他幾個方面的損失所佔比例較大。如果僅把被盜油氣損失作為直接經濟損失,會造成打擊不力;如果把盜竊油氣引發的直接經濟損失擴大化,會造成罪刑失衡。《意見》明確規定,直接經濟損失的範圍,包括因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直接造成的油氣損失以及採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油氣損失,是指油氣企業損失數額,不僅包括行為人盜取的油氣價值,還包括因盜竊油氣行為造成滴漏跑冒的油氣價值。採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油氣企業因維修被損壞油氣設備支付的各項費用,含人工費、材料費等。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對直接經濟損失範圍作適當擴大,有利於準確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意見》同時明確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油氣質量、標準等問題的認定方法。實踐中,被盜油氣損失數額以及採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油氣質量、標準等問題,一般由被盜油氣企業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考慮到油氣企業在訴訟過程中居於被害人的地位,從公平公正角度考慮,司法機關應在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以及辯護人辯護意見基礎上綜合認定。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加以認定;被盜油氣質量、標準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可以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認定。為進一步增強油氣企業證據材料的客觀性,《意見》還明確規定,油氣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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