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非直接身體接觸可認定猥褻兒童罪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日前發佈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駱某猥褻兒童案,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

案例一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觀看。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案例二

在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其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姦兩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表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定提出了明確指導意見。

案例三

在於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於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於某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當庭對被告人於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此案的辦理,進一步彰顯了檢察機關注重綜合運用刑事、民事檢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最高檢將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發佈,一方面展現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堅決態度,另一方面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效。

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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