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繼敏
首先,取保候審的定義,它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判實刑就會坐牢的。
取保候審的條件:刑訴第三十四條,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據次分析,你所說的召回應該是辦案機關為了案情的需要傳喚當事人進行詢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