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獲利15萬,被判刑10年半,失控的自由裁量權

劉某編寫淫穢小說《攻佔》,後又出售七千冊,獲利15萬,近日因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安徽某法院判刑十年半。十年半的刑期又刷新了網友對刑法的認知,很多網友不禁質疑: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能判緩刑!快播的王總也不過三年多?諸多千萬級職務犯罪案件量刑也才5年上下,就這麼個芝麻小案,值得如此大動肝火?

傳播淫穢物品獲利15萬,被判刑10年半,失控的自由裁量權

看完這個新聞,我也再次感慨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魔法棒之威力,罪刑不相適應的聲浪湧向了互聯網輿論的潮頭。今天我們就來剖析一下這個激起千層浪的“小碎石”,同時以此案為引子,說一說能點石成金的自由裁量權!

一、關於該案的簡要分析

首先該案件定罪依據是刑法第363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後依據1998年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的規定,劉某銷售7000冊,獲利15萬確實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大前提,小前提;因為這樣,所以那樣...邏輯上天衣無縫。但是斷案法官卻忽視了該司法解釋已經是20年前的事了,更沒有參考最高院發佈的類似案例,完全機械照搬式的出了一份刑事判決書,甚至辦案人此時此刻對網絡上聲討依然不以為意。

單看這一個案件,我們當然看不出問題的根本,不過,當我們審視諸多刑事案件最終量刑結果時,你會發現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以“學外語”爆紅的陳清泉所說的一句話“法律的解釋權在我這兒”有多麼恐怖,這就是被玩壞的刑法——自由裁量權。

二、自由裁量權恰如經過馴化的野狗

什麼是自由裁量權?刑法規定三年以下,法官可以判緩刑,也可以判三年實刑;刑法規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最為詭異的莫過於3年刑期這個節點,只要能判三年,都有適用緩刑的可能......

傳播淫穢物品獲利15萬,被判刑10年半,失控的自由裁量權

相較於民事案件不同,有原、被告雙方對抗,偏袒一方,對方必然揪住不放。而大量沒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就給自由裁量權帶來了巨大的施展空間,更有甚者,無視法定刑期,突破法律底線,卻依然言之鑿鑿,“這是在自由裁量的範圍之內”!

飯局、紅包、撲克、麻將...用非法的手段開路,擺平關鍵人物,很多犯罪分子依然踩著法律的紅線在社會上游走......

很多刑事法官失去了底線,在享受司法改革帶來的高工資待遇的同時,依然膽大包天、貪得無厭,稍有利益誘惑,便甘被驅使,可謂是“有奶便是娘,有肉就是香”。自由裁量權被他們玩弄於鼓掌之中,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只要有肉吃,這隻馴化的野狗便溫順可愛,否則便會如瘋狗般撲向人群...

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走向濫用和腐敗的深淵,這是權力自身的天然屬性使然,自由裁量權亦是如此。

傳播淫穢物品獲利15萬,被判刑10年半,失控的自由裁量權

當然,近幾年,最高院陸續出臺常見犯罪量刑規範化標準,各省高院出臺實施細則,這大大縮小了自由裁量的範圍,不過,刑法罪名一共400多個,而量刑規範化涉及罪名僅僅幾十個,接下來必須不斷擴大刑事案件量刑規範化標準涉及案件的範圍,這樣才能管好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築牢司法腐敗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們期待著在每一個引起網民和輿論關注的案件過後,都能推動法律哪怕是一釐米的前進,這樣,我們的法治事業才會不斷髮展,走向完善。如果大家有什麼法律疑問,歡迎私信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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