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作四年,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補交這四年的社保嗎?

社保查查


您好,在單位工作四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已經可以視為你與單位簽訂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保障勞動者,有更高的工作穩定性等優勢),並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辭退員工時,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未繳納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拒絕補繳,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注意: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申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當然一切的前提是你要能夠證明與單位的勞動關係。

對於沒有勞動合同的案件如何舉證證明勞動關係,法律有相關規定,即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參照以下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東友律師事務所


您提出單位工作四年,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補交這四年的社保嗎?解答如下: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立即補籤勞動合同,並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立即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支付二倍的工資。三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二、未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部分。

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繳納社保法定義務,應承擔違法的法律後果。一是承擔行政處罰的處罰。《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徵收滯納金。《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您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部門投訴或舉報,要求用人足額補繳您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維權田博聞


單位工作四年,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補交這四年的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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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說的是對於不懂法律的麻煩不要隨便去回答法律相關的問題,然後讓閱讀者產生誤解。

在這個問題當中,其實分為兩個問題:

1.沒有簽到勞動合同

2:沒有繳納社保

我先說答案,然後再進行法律分析:簽定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會因為任何問題而剝奪。

問題一法律分析:沒有簽到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結論:也就是說簽到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與你簽到書面勞動合同的,在一年內應該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後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題法律分析二:沒有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綜上:簽訂勞動合同及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將受到一定的懲罰並且勞動者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


每日一答168


題主的問題涉及用人單位兩個違法事實: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二是不參加社會保險。

在用人單位兩個違法事實面前,勞動者要求補繳四年社會保險,答案當然可以啊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違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雙倍工資責任;一年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意:題主在四年之後才提出

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已過訴訟時效,得不到法律支持。但是勞動合同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不參加社會保險

題主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補繳,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督促用人單位補繳。如果題主覺得在繼續在該單位工作已無意義了,可以以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意: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屬於行政違法案件,勞動者以此為由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去法院申請審判,仲裁和法院不會受理。所有對勞動者最有效的方式是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監察大隊依法要受理立案,並按規定時限給予勞動者答覆。


希望該回答能幫助到你。回答不易,如果對你有幫助,給個關注,轉發,舉手之勞。


HR老司機


你好!單位工作四年,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這四年的社保嗎?

完全可以,這是在維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有實際用工之日起,就必須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給員工辦理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一、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二、補繳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三、應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這四年間的工資。

你可帶著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件、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表或花名冊丶考勤記錄等有力證據到勞動部門去投訴,勞動仲裁部門會幫助你依法維權的。

我是葉公講故事,專注於為你解答社保、社會等方面的問題。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別忘了關注和點贊。大家有什麼好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葉公來幫忙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只要與單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後,那麼它就要依法給她購買五險。所以說樓主既然沒有籤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依據。那麼你要求他補交。你這四年的社保,我估計會很難。

我估計因為本身他不籤合同,就是不想交這部分社保。然後又過去這麼多年,而且費用又比較高。你一沒有勞動合同,就說沒有法律依據。直接去要求你的單位補交這部分社保,而且屬於補交,還不是正常繳費。我覺得可能性不大

因為你可以做一個老闆的角度去考慮。你手裡沒有任何的依據,你憑什麼讓我來交這些錢。

所以說樓主不要考慮這種問題了,其實沒有意義。更多的意義是你要拿的手裡的工資。要多!因為這樣一來你也可以自己交自己的社保


社保小達人


你這種情況可要求用人單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並補辦就業備案手續後,提供補繳期間工資發放會計原始憑證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費補繳手續。

相關內容可以看視頻全面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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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查查


完全可以,不僅可以要求補交社保,還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只要形成實際用工關係,單位就應當簽訂合同,並繳納社保。不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另外實際用工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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