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手機用戶6800045055


根據刑法,不負責任。

這屬於“無防衛過當”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一共有八類,在刑法上稱之為“無防衛過當”又稱呼為“特別防衛”。


要注意幾個條件:

必須是正在發生的。比如說有人拿刀子正在對某個人行兇,你過去一棍子打死,肯定不負刑事責任,不但如此,還會嘉獎你見義勇為。


但是你不能事後去報復,比如說有人拿個刀子正在行兇,然後看著你拿著棍子來了,歹徒丟了刀子就跑,你去追,追了很久,在明明已經阻止了犯罪的前提下,還是一棍子把他打死,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這是故意傷害。


為什麼?

法律制定一定要考慮最壞的情況,比如說會不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這個是要考慮的,所以要對這種情況限制,但是隻要當場發生的,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問題。

而且國家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不是為了讓公民去殺人的,哪怕是殺嫌疑犯,畢竟國家有合法的暴力機關----公安機關,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是是為了阻止犯罪的,犯罪被阻止了以後,公民自然就沒有正當防衛的對象,自然也沒有了正當防衛權了。


李建秋的世界


一定會判重刑,第一人家沒殺死人你就把人打死了,故意殺人罪,第二人家把對方殺死了你去打人打死了故意殺人洩私憤有罪,即使人家拿刀殺你,沒殺死你之前你都不能拿棍子把人家打死別說是殺別人了,你要做的不是去打人,是拿身體去檔刀,然後奄奄一息倒下去


隔壁老王134238593


大實話:我們都希望不被判刑,並給予嘉獎,但是這種可能性很小。

在我們小的時候,可能對於見義勇為這種充滿江湖俠義之風的舉動可以說是非常向往,總期望有一天自己可以遇到這種事,然後來一次路見不平一聲吼。但是,隨著社會經驗的增加,我們也逐漸意識到,見義勇為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尤其是在一些涉嫌重傷或者人名的情況下,就更說不清了。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刁鑽的話題,故事說的是張某在下班途中看到一個不法分子正在拿刀行兇,因為感覺情況危急,所以就從路邊撿了一個棍子擊打行兇者,但是,不幸的是在張某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法分子竟被打死了。事後,不法分子的家屬狀告張某,要求其賠償30萬元,並承擔刑事責任。

客觀來說,這是我們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結果,就見義勇為的人來說,其本意一定是希望制止犯罪,而不是傷其性命。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我們的個人主觀想法是不能作為判案依據的,或者只能用作參考依據,但是很難對事件產生質的改變。所以,在這種事情上,最後會不會被判刑,還要看有多少證據來證明自己是不是真的算“見義勇為”。

首先,我們需要找的就是人證,比如說當時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以及現場其他的圍觀群眾,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人證。就受害當事人的角度來說,他肯定是對受到的不法侵害有一個描述的,比如當時不法分子的是用什麼方式加害他的,有沒有威脅到他的生命,以及當時具體情況是什麼樣子的。這是判斷張某的做法是不是見義勇為的重要憑證之一,如果說當時對方已經是用刀將其刺傷,並且情緒激動,很容易就威脅到他的生命,那麼張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可能性就大一些。而就當時盤觀者的角度來說,那肯定對事情也會有一個自己的看法,這些也是可以作為判斷張某行為性質的依據。

然後就是相關的物證,畢竟口說無憑,我們人為的證詞只有和相應的物證配合起來才能發揮最大效果。這就涉嫌到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要看這個工具是否具有威脅到生命的可能。比如說犯罪分子當時拿的是刀之類的銳器,那肯定就和普通的棍子之類的一時傷不了人命的東西是兩個性質了。當然,還有就是一些監控視頻或者圍觀者拍攝的現場畫面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物證。

另外還有就是一些細節的事情了,比如說見義勇者和不法分子之間的關係,是不是之前有矛盾之類的,或者說當時見義勇為者的個人狀態,是不是醉酒或者吸毒之類的,這些都會被作為參考證據。可能有的人感覺太麻煩了,還要取證,還有證明什麼的,條件要求也太高了。但是,我們也應該理解,這是人命關天的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怕麻煩,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應該不怕麻煩呢?這也正是法律嚴謹性的體現。

所以說,如果是沒有涉及到人命的情況下,很多事情都比較簡單,見義勇為也都說得過去,但是,一旦牽涉到人命了,就往往會變得複雜一點。並且,這個複雜也是應該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作為一個非法律工作者,我覺得現在的法律工作者已經早已違背了當初“正當防衛”的初衷,一味的鑽字眼強調“正在進行時”,造成現在有一種現象,什麼只要行兇人停止行兇例如:a正在拿刀追殺b,你大聲呵斥並拿著棍棒準備見義勇為,此時此刻a愣了下,那麼你就不準去擊殺a,否則就防衛過當,那麼一個有趣的畫面出現了“a我停了,你不準打我,然後a又去追砍b,然後你又準備擊殺a,a又停了說你不準打我,然後你不能擊殺他,然後a又起身追砍b……”不想打字了,這特麼無限循環除非a放棄或者b被a砍死。能看懂的自然懂


你豁哥哥


這位見義勇為者,不僅不會被判刑,而且還應當得到一大筆見義勇為獎金。

有人拿刀殺人,這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這種犯罪侵害了他人的生命,並且是正在實施。那麼此時,任何有正義感的人就應當挺身而出,制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拿棍子將其當場打死,這也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這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任何責任。



一般人所理解的正當防衛,可能就是認為只有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才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

其實這是對正當防衛概念的片面理解,所謂正當防衛就是為了使自己、他人或者公共財產免受到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這裡所指的對他人就是一種旁觀者為了使自身以外的其他人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完全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這種行為是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完全也是一種正當防衛。

對於這種正當防衛,就是有一種正義感和責任感了,也就是說: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所以對於這種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而且還應當大力嘉獎,以弘揚社會正氣。

你說是嗎?


法重情深


這個問題涉及一個叫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回答這個問題前,先明確一下什麼是正當防衛,指對

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伴隨著正當防衛還有一個相關的概念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回到題主的問題中來,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這個情況殺人者就屬於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這個細節存疑,如果是為制止殺人直接一棍子將殺人者打死這種情況無疑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另一種情況,結論就不一樣了,

如果見義勇為者看見有人殺人,一棍子將殺人者打暈制服後,基於義憤又對殺人者打了第二棍或者第三下,第四下,事後法醫鑑定表明,殺人者的死亡原因不是第一棍造成,而是後面的第二下,或者第三第四下,這種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制服殺人者後再實施的擊打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正當防衛的設立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實施的條件要求具有現實的客觀緊迫性,題中的“見義勇為”者在已經制服殺人者後,殺人者被制服後已經不具有有現實的客觀緊迫性,這種情況再實施的擊打行為可能是故意傷害行為甚至可能是故意殺人行為,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了,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 就失去了免責事由,是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天天講法律


實踐說明,見義勇為把人打死了,很有可能會被判刑。這主要取決於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取決於案發時的實際背景。題目說是“拿刀殺人”,但實際情況也可能有兩種,一種是真的要拿刀殺人,另一種是拿刀嚇唬要殺人。對於這兩種情況,作為局外人,恐怕當時是比較難以判斷的。如果貿然進行“見義勇為”並且把人打死了,一旦打官司,恐怕就會是說不清道不明的事情了。

第二,取決於法官。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而且很容易被輿論綁架,被“受害人”一方的哭鬧威脅所震懾。在案件性質認定、是非界限不能十分清楚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來達到幾方面的平衡。而且還有不少法官本身就是糊塗蛋,“葫蘆僧判葫蘆案”,把明明就是見義勇為、明明沒有過錯的一方給說成有罪,胡亂判決。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的。

第三,取決於律師。律師胡攪蠻纏水平的高低也對案件的判決有很大影響。口齒伶俐、思維敏捷、見多識廣、名氣較大的律師,往往會通過各種狡辯讓案件不好定性,達到加罪於見義勇為者,獲取昧良心利益的目的。

第四,取決於社會輿論。社會輿論如果一邊倒的支持見義勇為者,會給法官造成很大的思想壓力,直接影響法官的判決。

以上論點,沒有用直接的案例說話,並不代表缺乏這方面的案例,而是這樣的案例太多,不用一一列舉,自己對號入座就行了,這樣也好減少篇幅。總的來說,在當今社會,見義勇為是要積極鼓勵的,但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也要做好忍受屈辱,甚至鋃鐺入獄的思想準備。因為,這個社會還是很有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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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目判斷,百分百判刑,而且最少十年以上,包賠受害人家屬一切損失。罪名是故意殺人,手段極其殘忍。但念其是初犯,沒有主觀願望,過於提前行動,造成受害人先死,故從輕處理,以觀後效。理由有四,《1》受害人正在準備殺人,只是有殺人動機,還沒有造成殺人後果。《2》兇犯太過殘忍,本應勸阻,做好說服工作,在沒有造成傷人的的情況下,出手將人打死,可見其人心歹毒。《3》如勸阻不成,首先應將其制服,扭送公安機關處理,不能隨便踐踏人權,而不應任意剝奪他人性命。《4》更加讓人無法容忍的是,在沒弄清受害人是否殺人繼續或殺人終止的情況下,急切的將受害人殺死,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後果,不判不足以平民憤。

不知回答對否。


暮鼓邦基固晨鐘警世塵


回答,拿刀殺人,沒有殺死,見義勇為的人拿棍打死拿刀殺人的人,定行有罪,故意殺人罪,肯定判刑,應該急時向公安報案,抓捕拿刀殺人,公安機關按照法律判他有罪,蹲監坐牢。見意勇為的罪刑夠成故意殺人,公安法院給於定罪判刑,罪刑十年以上,不會無期,更不會死刑,公安和法院要調查被害人,取證現場過程,事情的來龍去脈,存在什麼問題,以上有沒有過不去的坎,不認識人和不存在問題不會拿刀殺你,要求被害人說清道明,拿棍打死拿刀殺你的,你認識嗎,有關係嗎,問話筆錄全部調清楚,和發的過成,哪麼拿棍打死拿刀殺人罪惡減輕,還要減刑,這才是法律給予犯罪的人公平公證。


萬則紅


別跟我講那麼多,見死不救,一輩子良心不安!就算做牢也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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