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00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
一、對兩套房屋的查封期限是否到期
根據題主的陳述,被申請人被查封的兩套房產應該是在訴訟中或者是在訴前被採取的保全措施,而不是在執行中被採取的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的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將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改為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改為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改為不得超過三年。
也就是說,在申請人沒有申請延長期限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最長為三年。
訴前或者訴中採取的保全措施,到判決書生效後已有三年而沒有延期,顯然人民法院對兩套房產的查封措施已經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未對兩套房產辦理延期手續的情況下,其對該兩套房產的查封效力已經自然消滅了。
二、法院判決書生效已經三年,沒有執行的原因是什麼
可以跟案件的主審法官聯繫,瞭解申請人是否申請執行。
因為申請人申請執行,需要到辦案人那裡開具法律文書生效的證明,到那裡一問便知。
1、申請人沒有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申請執行的,就會喪失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
2、已經申請執行
這種情況下,跟執行人員聯繫,看具體是什麼情況。
如果僅僅是申請人失蹤,其繼承人可以繼續申請執行的。
如查封期限到期,申請人也沒有申請執行的,那你可以對兩套房產自由處置了。
本答覆為郭廣吉律師原創,首發於頭條。
郭廣吉律師
先找到人才是關鍵!
調查催收專家
我覺得申請人被人暗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