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稅務風險及“15個”自查風險點「財務收藏」

“4種”稅務風險及“15個”自查風險點「財務收藏」

隨著金稅三期全方位覆蓋以後,稅務稽查越來嚴謹專業。為幫助會計人和企業規避稅務和經營風險,本文整理了“4種”稅務風險及“15個”自查稅務風險點,供探討交流。

第一部分:“四種”稅務風險——

1、應收賬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詳見《民法通則》)

風險防範: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關注應收賬款的賬齡,對無經濟往來,應收而未收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就應特別關注,對這類應收賬款應立即定期通過書面催收函進行催收。催收函應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或以其他能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催收,比如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2、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票,小心被賴賬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後,收款方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後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如下: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風險防範: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確規定:開具的發票不作為收款證明。如果合同已簽訂,那麼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註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並由對方簽字。



3、委託收款、委託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賬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於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託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

風險:債權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債務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範: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託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4、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訂金應分清

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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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以下15個自查稅務風險點,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餘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餘額。

3、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核查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瞭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4、取得補貼收入,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徵稅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

5、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6、用於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產成品科目貸方直接對應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稅申報時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7、外購水電氣用於職工福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審核水電氣使用分配表等管理報表,是否存在用於職工福利的未確認收入。

8、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掛往來,未計入收入總額。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支出或專項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搬遷合同、立項合同等搬遷過程中相關文書,對收入扣除支出後的餘額進行納稅調整。

9、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衝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稅前重複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10、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等,以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審核企業在當年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補充養老保險在彙算清繳時的有效憑證是否能提供齊全,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11、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作為企業發生費用列支,未作納稅調整。如:個人車輛消費的油費、修車費、停車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個人家庭消費發票;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維修費;職工參加社會上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所需費用。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中列支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私人車輛維修費、養路費、年檢費和保險費等費用。

12、列支以前年度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是否在當年及以前補計或補提。

13、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如發生一些福利費性質的費用,防暑降溫費、食堂費用等,未通過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也未併入福利費總額計算納稅調整。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科目下其他—專項費用、差旅費用、特批開支等明細科目,是否有應作為工資薪金的津貼、補貼、獎勵、加班工資等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調整。

14、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經批准的扣除標準,超過標準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15、為職工支付商業保險費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為職工支付人身意外險,為高管支付商業險。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和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種商業險,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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