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高送轉 莫忘“低送轉”

繼今年4月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轉股份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均簡稱《高送轉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11月23日晚,滬深交易所均發佈了正式的《高送轉指引》,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從《高送轉指引》的內容來看,《高送轉指引》對於規範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根據《高送轉指引》,垃圾公司要進行高送轉就變得困難起來。《高送轉指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送轉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個報告期淨利潤或預計淨利潤為負值、淨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轉後每股收益低於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而且就是業績增長公司,高送轉也不能為所欲為,《高送轉指引》同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方案的,其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應當持續增長,且每股送轉比例不得高於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的複合增長率。因此,就是業績增長公司高送轉行為也會受到制約。

更重要的是,《高送轉指引》對上市公司通過高送轉來進行利益輸送之路進行了封堵。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提議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前3個月存在減持情形或者後3個月存在減持計劃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並且在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後3個月內,也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如此一來,這就意味著通過高送轉來為大股東減持保駕護航的遊戲再也玩不下去了。所以,《高送轉指引》對於規範上市公司的高送轉行為是有積極意義的。

規範高送轉 莫忘“低送轉”

不過,如果僅僅只是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予以規範,這顯然還是不夠的。它將會給上市公司的送轉股行為留下隱患,很容易形成高送轉部分是規範的,而非高送轉(低送轉)部分卻是混亂的。因為就《高送轉指引》來說,規範的也只是上市公司高送轉部分。就滬市而言,規範的就是10送轉5股及以上部分。而就深市主板來說,也是10送轉5股及以上部分;中小板則是指的10送轉8股及以上部分,創業板指的是10送轉10股及以上部分。而其他的則不在《高送轉指引》的規範範疇。

就A股的現狀來說,規範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是必要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上市公司“低送轉”就可以不受監管。而且從深市《高送轉指引》來看,“低送轉”其實並不低,甚至都可以與滬市的高送轉接軌了。因此,這就更加不能放縱。而且就創業板公司來說,10送轉8股、10送轉9股,與10送轉10股之間的差別並不大。如果只是對10送轉10股及以上的高送轉進行監管,而對10送轉9股的卻不加監管,這就很容易讓上市公司鑽空子。即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過10送轉9.9股以下的送轉股來規避《高送轉指引》的監管作用,如此一來,《高送轉指引》也就形同虛設了。如最近相繼推出送轉股預案的正元智慧、正業科技、漢邦高科三家創業板公司都選擇了10送轉9.9股以下的送轉股比例,這明顯是在鑽《高送轉指引》的漏洞。這無疑也是給深交所方面敲響的警鐘。

不僅如此,10送轉9.5股、送轉9股等同樣可以進行利益輸送,利益輸送不只是10送轉10股這些高送轉公司的專利。而利益輸送有違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始終都是要受到監管的。也正因如此,在規範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的同時,對於上市公司“低送轉”的行為同樣也要加以規範。

如何規範上市公司“低送轉”行為?其實很簡單,那就是《高送轉指引》的相關要求同樣也適用於低送轉。比如,業績虧損與業績下滑50%以上的公司同樣不能送轉股,每股送轉股比例不得高於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的複合增長率。又比如,上市公司提議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前3個月存在減持情形或者後3個月存在減持計劃的,上市公司同樣不得披露送轉股方案等。這些條款是《高送轉指引》的亮點,它同樣可以延伸到對上市公司“低送轉”的監管中來。如此一來,上市公司的送轉股行為就都可以走向規範了,《高送轉指引》也可以更好地發揮對其規範上市公司送轉股行為的重要作用。(本文首發於《成都商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