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要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存在范围广、难度大、影响多的特点,不是简单的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牵扯事业单位前途和命运和改革有两项

一项是20193月前全国省市县要求全面完成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涉及到职能划转的事业单位,这主要是和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是随着政府行政机关职能划转,而随之改变。

另一项改革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也有近10年的时间了,到目前为止,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基本确定,大原则和方向也确定了,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各地辖区内事业单位分类基础工作,除一些因职能划分不清暂不分类的单位之外,其它事业单位是归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都非常清楚,也经过几上几下,得到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局的核准。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目前在试点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事业编制。在2020年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全部到位,因行业改革,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改革完成

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要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许多试点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完成,其它地区分类方案和分类目录已经确定、核准,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也基本改到位,包括大部分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类型从2014年开始陆续取消。但事业单位改革进展不平衡,大多数地区只是完成了分类,具体改革也只是部分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基本确定,其它事业单位基本没什么变化。

1、行政类事业单位:

是指行政监管类行政辅助类,以及部分行政委托类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其职能划归机关,今后

不再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基层行政机关单位数额限制较死,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本来行政编制就少,这几年还因为机构改革和控编减编取消了不少,因而这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去向,是基本保持不变,只是今后不再增批该类事业单位。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承担基础性公共服务职能、没有收费职权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去向是基本保持不变,是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影响最小的类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是参公事业单位集中分布的类型,除过党群团机关之外,所有的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都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但并非所有

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都能够参公。除乡镇卫生院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全额供给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当然全额、差额是事业单位分类的另一种方式,和是否公益一类还是公益二类联系不大,也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地方。

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是指有收费职能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是:其职能如果能被社会或者市场所代替,将会被推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如果职能不能被社会或者市场代替,将保留职能及单位,或者剥离后部分推向市场,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其职能部分转由其它公益类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承担。这部分事业单位主要是差额或者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集中的类型,改革力度较大,改革方式多样,要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其人员编制

该取消的取消该改制的改制,但对于正式职工来讲,不会简单推向社会,一般都会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随职能调整到新的单位,年龄或者工龄符合条件的,可提前由社保部门接管。公益二类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影响最大,也最难确定最终归属的单位有保留的,有合并的,有整合的,有剥离的,有直接改企的

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改革去向是全面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类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改革过程中,除

部分管理人员因身份问题,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任职外其他人员会随单位改革全面推向市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基本结束,只剩下一部分长期由地方财政供养的行政辅助、后勤管理类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使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对于自收自支类编制,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正规的事业编制分类,由同级地方政府确定,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这类从2014年开始要求全部核减,用其它事业编制置换,一些省份已经完全取消。另一种理解是因为由地方政府确定,因而随意扩大规模,不备案,属于自我消化类型,不被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承认,人员也多以临时人员或者比较复杂不正规的来源为主。《机构编制法》即将出台,今后
不再设立事业编制新类型,事业编制也由省统筹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全面取消,不再被承认。要么置换,要么核减人员,没有第三条出路

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要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二、新一轮机构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职能合并到行政机关的,由于基层行政编制紧缺,大部分还是会保留事业编制及事业身份不变。一种是临时性质,在改革过程和缓冲期内想办法解决,国家规定,机构改革中出现的临时性超编混编现象,允许存在3年的缓冲期,主要利用自然减员予以解决。另一种是安置到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保留事业身份,具体看各地实际情况而定。第一阶段部委改革已经完成,6月份部委“三定方案”全面出台实施,部委改革全面完成。下一步开始省级机构改革,中编办明确在省市县改革过程中,既要

坚持原则,又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不搞一刀切

省级改革要坚持原则为先,同时体现地方特性。部委改革已经为省级改革划定了框架,省级政府机构改革,首先以部委改革为样板,设置政府部门和机关机构,划转职能,新增、瘦身、整合,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大原则不增加机构,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但同时,各省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进行微调,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体现机构改革的本意,尤其是在市县改革过程中,更要体现各地的特性,在不突破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省级改革是年底前完成,市县改革2019年3月前完成,具体方案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补充阅读:


在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续要求,提前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要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的事业单位。

改革方向:

坚持政事分开,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要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改革程序安排: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完成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究其原因,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为了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势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机构职能,和分散在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免在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导致行政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细致,使改革出现反复。

目前大连市已经初步完成改革的步伐,文后附具体措施。

认定依据:

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

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清理办法:

根据各单位的九定方案,对照2015年以来清理的“权责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改革办法:

完成清理和分类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编制同时划归行政机构,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后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转后,根据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以及机构精简任务要求,保留或者整合。

改革原则:

一是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改革后机构个数不得超过精简任务要求,行政编制置换要在本级行政编制问题内调剂,统筹核定行政编制;二是坚持“两个不突破”原则,确保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两个不突破”;三是在清理职能的基础上,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增加行政机构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限额。

改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不以参公为依据,并非所有的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二)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多渠道解决置换所需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本级行政编制总量;

(四)以分流为主,多渠道妥善安置在编在岗人员;

(五)区分职责时,按照就主不就辅、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具备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要减人、减机构、甩包袱?


总之,对于事业单位改革越来越完善现在的工作机制,所以对于现在的不同情况,我们应该有更好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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