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交物業費,合理合法

空置房交物業費,合理合法

很多人想不通,我的房子空置,沒人住,憑什麼要交物管費。

首先,建議你先了解下什麼是物業服務,國家有哪些物業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業主應該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如果把這些放在你面前都不看,只是一個勁的嚷嚷,,就是要拒交,就是要維權,那麼,你的維權也許就不是完全正確的。

一、 物業服務企業要做的工作

從建設單位交房給業主開始,物業就要做以下工作:(一)建築物共有部位的維護和管理;(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綠化、環境衛生的保養和維護;(四)秩序維護、安全防範、車輛停放管理等事項;(五)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空置房交物業費的合法性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3年開始執行,至今已經是第三次修訂。《條例》第六條規定業主享有10項權利,第七條規定業主應履行6項義務。其中,第七條第五項明確規定,

業主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上述幾條簡單說,就是業主在買房時要籤物業買賣合同,同時要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中就有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約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三、 空置房應該交多少物業費

有的省市出臺了一些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其中就有空置物業減少加納物業服務費的規定。如《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明確了物業服務費從物業交付買受人(即交房拿到鑰匙之後)之日起按月收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6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當地省市有規定的,應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只能是全額交納,當然,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後可以減少交納的,那就減少。要注意的是,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執行同一價格標準。所以,空置物業減少交費,應該是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空置物業都減少。

四、業主不交物業服務費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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