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嗎?

張律師調解


前面我也答覆了,更有許多同志答覆了這個醫療糾紛的提問。我還是同意許多同志的意見,任何事情都要一分為二的唯物主義去觀點去看待。病人是來治病的,不是來鬧事的,許多人都說看病難,看病貴,確實看病難,就我本於四年前突發痛病,十分利害,去嶽池縣醫院急診,經B超撿無結實,可急診醫生,一不開藥,二不處理,三不入院,直接把我向川東醫院推,我本人痛得在地上打滾,我妻子只好將我扶去打的去川東醫院。事隔三天我向嶽池縣醫院去投訴了,至今無迴音。尚若當時我本人不在病中,我連殺她的心都有,這是什麼品質,什麼道德的醫生?簡單的說,現在醫院唯利是圖,少數醫生醫德傷盡,病人又拿錢,又受氣,醫生與患者根本沒有溝通,到了醫院,交錢,撿查,抽血,照片,開藥,有點名氣的,連號就掛不上,有時化了錢,各種撿查完了,確入不院,經過這樣折騰後,病人,家屬窩不窩火,一旦出事,病人又拿不出證據,冤向何處伸?只好橫來。


董茂軍


給患者造成醫療損害的醫生,通常存在以下兩個缺陷:

其一,專業技術能力不足。過分依賴各類儀器的檢查報告與各種藥品,缺乏經驗的沉澱與積累。

其二,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作出診療行為倉促、草率;對患者的疑問困惑,愛理不理。一旦事後出了問題,就輕描淡寫,敷衍了事。

這兩個缺陷,歸根結底,是缺乏對生命的敬畏。

醫生本是受人敬重的白衣天使。廣大患者遇到的疾病和痛苦,是來尋找醫生救治的。醫生如果能用一個認真負責的態度,竭盡全力為患者排憂解難,患者自然能理解和敬重醫生。

庸醫害命的根源,在於缺乏對生命的敬畏——身患疾病,等待治療的,不是他們自己的親人。正是這樣的冷漠和怠惰,導致他們在醫術上不求上進,在醫德上無動於衷,導致了草菅人命的惡劣結果。正是以上種種惡因,造成了如今醫患矛盾加劇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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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給治成了大病;活生生走進去的人卻躺著出來。

患者要進行康復和後續治療,又需要一筆昂貴的費用。本人失去了勞動能力,家屬還要再抽出至少一個勞動力來陪護、照顧。

醫療損害,讓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給全家帶來了生命中難以承受之重。試問,又有幾個普通的小康家庭能經受這樣的長期劫難?

患者已經受到損害的健康與生命難以重來,已經發生的事情無法再挽回——面對生活的考驗,只有鼓起勇氣,堅強走下去。

我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訴諸法院,依法獲取賠償,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為患者討回一個公道,給不負責任的庸醫一個教訓,以期淨化社會風氣,推動醫學事業正常發展。

案件特點:

發生醫療糾紛後,因法官不是醫學專業人員,法院對最終賠償金額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醫療損害鑑定結論】。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損害鑑定。

醫學會專家都是醫生圈子的組成人員,其中不少是主任醫師、醫科大學的教授。另,醫生彼此之間都是師生、同學關係。由此,即便是抽籤組成的專家小組,對於醫方,也難免有天生的維護性。疏不間親,醫療損害案件不可能像交通事故一樣,通過灰色手段取得結果。

患方的應對策略,是事先研究證據、查閱資料,在經過周密的準備後,再提交《陳述書》——一針見血指出醫方的過錯,並在鑑定會的辯論中不留給對方任何的迴旋餘地。

醫不懂法,法不懂醫。醫療案件涉及大量的專業醫學問題。由於工作量巨大且瑣碎、時間跨度長,會得罪醫方勢力,許多律師對於醫療案件,都是拒之門外。

另外一些不瞭解醫療糾紛案件特點,就輕率接受案件的律師,往往會在組織鑑定時毫無作為,放任醫學會的專家們把醫方責任推脫乾淨。

家屬應當及時採取的措施:

1. 及時複製客觀病歷資料。

客觀病歷主要是對患者進行各項檢查和治療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病歷資料。

2. 及時封存主觀病歷資料。

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的主訴、症狀、體徵,並結合各項化驗、檢查,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方案,並根據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病情的變化調整治療方案。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反映了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認識和治療方案的制定及調整過程。

3.封存實物

如果懷疑是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後果的時候,這需要在醫患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對所懷疑的物品(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進行現場封存,在封存的時候,應該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範操作,以免再次汙染。為了檢驗時做比對檢驗,還應當同時封存同批同類的物品。

提示:以上1、2、3點是患方的法定權利,應當及時向醫院內部專門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提出。

4.與醫方對話記得錄音,並保留原始錄音。

5.微信聊天記錄不可清空,重要信息需點擊【收藏】。

6.不建議隨意簽署賠償金額過低的和解協議。

各類證據的蒐集須在第一時間完成,並避免滅失。

解決途徑:

1. 找院方自行磋商。院方大多愛理不理,推卸責任,讓患者家屬遲遲等候,含糊其辭,不給一個明確結果。

2. 向衛生局投訴。如果醫方不存在明顯的執業紀律方面的過失,衛生局老師大多告知去醫調委調解,或者去法院依法起訴。

3. 找醫調委調解。醫調委通常由一些人民調解員、退休的法官、醫學人士等等組成,人員成分複雜。通常與當地衛生局有密切聯繫,公正性難以保證。處理事情的原則是和稀泥,幫助醫院推脫責任,象徵性安撫一下家屬,賠償金額過低。

4. 醫鬧(強烈反對)。醫鬧已經入刑,擺靈堂、舉遺像、圍堵醫院等措施,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激化矛盾。如果揮刀砍向醫生,只會導致鋃鐺入獄。

5. 訴諸法院。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獨立於衛生局,公平性可以得到最有效的保證。選擇去法院起訴有以下優勢:

1)直接提起訴訟可以把病歷資料在最短時間內提交給鑑定專家組,加快鑑定進程。

2)通過訴訟進行的醫療損害鑑定,可以跨區鑑定,避免在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鑑定 。

3)通過訴訟進行的醫療損害鑑定,可以直接委託上海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4)如果鑑定構成事故,患者發生的合理的律師費由被告負擔

5)通過訴訟獲得的賠款數額,與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相比,相對較多。

6)通過法院訴訟,如果勝訴,拿到賠償款速度快。

7)跳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繁雜程序,直接選擇終局性救濟途徑,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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