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高新區:房屋初始登記逾期 開發商被判違約賠錢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 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在2014年3月前取得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但直到2015年10月才辦理完成,且後來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嗎?近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系列案件,最終認定房地產公司違約,限期向購房者支付逾期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違約金。

事發經過

房屋初始登記逾期一年半

段先生與王小姐是一對年輕夫婦,雖然兩人都不是綿陽人,但在綿陽工作。2012年,夫妻二人決定在綿陽買一套房子定居下來。2012年9月,段某夫婦與某樓盤的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段某、王某購買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90.73平方米,價款共計34萬餘元。初始登記出賣人應當在2014年3月31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同時約定開發商在取得總產權證後180日為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合同簽訂後,段某夫婦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及代辦相關產權證費用。2015年10月,在超出合同約定時間一年半後,段某所購買的房屋取得了初始登記,2015年12月,段某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

公司辯稱

逾期辦證不是公司原因造成

段某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逾期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已構成違約,且導致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延期,應當承擔逾期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違約賠償責任。後在找到開發商協商時得知,遭遇逾期辦理初始產權登記的還有不少購房者。因多次協商未果,段某等多名購房者便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賠償。

今年1月,高新區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並於近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中,開發商綿陽某投資公司辯稱,逾期辦證不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系相關部門的工作失誤,將相鄰的房產公司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重複規劃了662平方米在綿陽某投資公司用地紅線範圍內,最終導致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逾期,責任不在開發商,且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此外,開發商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主張的轉移登記違約金條件不成立。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綿陽某投資公司答辯所稱的土地規劃問題在庭審辯論終結前仍未得到解決。

法院判決

開發商構成違約應賠錢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綿陽某投資公司辯稱逾期辦理初始登記證是因行政機關的土地規劃問題所致。因綿陽某投資公司未能舉證土地規劃糾紛與房屋產權的初始登記辦理之間具有關聯性,且綿陽某投資公司在目前土地規劃糾紛仍未得到解決的情況下,已辦理了初始登記。故也能夠反映土地規劃糾紛與初始登記的延期辦理不具有必然關聯性。故綿陽某投資公司辯稱系行政機關土地糾紛所致,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被告辯稱違約金約定過高問題,法院經計算,該違約金的約定已低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規定的標準,並不存在過高的情形。

關於逾期辦理轉移登記違約金的問題。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綿陽某投資公司應當在取得總產權後180日內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即在2016年4月26日前為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原告實際於2015年12月14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原告主張轉移登記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定綿陽某投資有限公司違約,判決該公司分別向段某等人限期支付逾期辦理初始登記的違約金。(趙均均 陳瑜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實習記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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