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更多於專注
有權。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有關於工作崗位的約定,公司如果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本人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
如果公司違約,你要注意蒐集證據,然後可以發起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權益。
有個朋友也經歷過這種事,不過她的情況稍有些不同:
她所在的公司,實行所謂的“末位淘汰制”,具體實施起來就是,每半年公司要進行一次大的績效考核,績效排名最後的,要麼主動走人,要麼就服從公司的安排去別的崗位。(公司通常會給末尾的這個人安排一個完全不相關,並且薪資待遇低比原來低很多的崗位,比如原來做開發的讓她去做客服,之類的,其實就是變相趕人)
我這位朋友那一年工作確實做得不太好,績效考核倒數第二,人事找她談話,意思就是讓她去客服部,薪資就是普通客服的薪資,是原來職位工資的三分之一。
她很氣,不接受,人事就說:
你不接受的話,那隻能請你主動辭職了。
她據理力爭:
末位淘汰制本來就很奇怪,只要公司有這種制度,就要排序;
那麼排序,就一定有第一名和最後一名,但最後一名就一定不能勝任這個工作嗎?
如果你覺得我不能勝任工作,那當初為什麼招我進來,並且讓我通過了試用期?如果你覺得我不行,在試用期階段就應該辭退我啊?!
跟公司爭了好幾天,她一直很強勢。最終公司妥協了。。。
通常,公司和員工之間有衝突,都是員工吃點虧,認栽了事;
但從她這件事來看,或許,強勢一點,也沒什麼不好?
說到底,還是要自己佔理,別做虧心事,然後多學習一點切身相關的法律常識,才能在利益受損的時候,儘可能的保護自己啊。
吉姆妮成長日記
原則上是有權拒絕的,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但是根據你現在的說的情況,公司有變動那麼他們肯定是最大限度的降低企業的損失,所以公司調整戰略,撤併部門,調整崗位設置,招聘解聘員工,這些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企業行為。
這時候只能協商,如果採用法律手段即使公司暫時不給你調崗,對你的態度不會好到哪裡去。
如果你不打算在這個公司工作下去了,那是可以採用法律程序得到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