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即將實行“新國標” 這些事項嘉興人請注意

2018-12-02 06:12 | 嘉興交警微信號

电动车即将实行“新国标” 这些事项嘉兴人请注意

為維護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嘉興實際,現將新國標實施前後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產品公告、登記上路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

(一)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車產品(含三、四輪電動車)。違反規定的,由市質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標準(以下簡稱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准許在本市生產、銷售。

(三)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註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標準並已列入《公告》。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不能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企業退貨或更換。

二、產品公告

實行電動自行車公告管理制度。對列入《公告》且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允許在本市生產、銷售、註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

三、登記和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明、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車輛視為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備案登記車輛(含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車輛)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禁止未經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對車輛列入《公告》的,責令駕駛人補辦註冊登記並依法予以處罰;對車輛未列入《公告》且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的,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予以處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按規定使用安全頭盔,不得載人(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未滿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並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新國標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手續。

(七)懸掛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號牌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後,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駛。

(八)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備案登記車輛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按照自願原則安裝防盜裝置,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嘉興市公安局 嘉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嘉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1月23日

(原標題《關於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告》,編輯王雨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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