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鬆年:全國人大應該行使立法解釋權 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隨意性

本報記者 屈麗麗 北京報道

“現在黑名單用起來很方便,到處都是黑名單,你做了什麼事,不符合我的意思,馬上拿黑名單給你收拾一下,多少天不能幹這幹那,但黑名單到底算不算行政處罰,是一種怎樣的處罰,誰有權來設定這樣一種處罰,目前並不清楚。”

12月1日,在京都律師事務所主辦的“落實產權保護精神,助力民營經濟持續發展”研討會上,著名法學家應松年教授拋出了上面的問題。

在應松年看來,對民營企業家權利的保護是多層次的,不僅關係到司法權,還關係到行政權,以及各種微小的權利,包括黑名單這些具體的現象,其背後都存在一定的行政權的濫用。

“而行政權濫用的背後,往往是立法沒有說清楚的問題,導致了執法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所以,如果有的事情法律上一下子說不清楚,我認為是不是將來全國人大可以有一個立法解釋的權力,把社會上反映比較強烈的那些問題,沒有說清楚的問題,先迅速地作一些立法解釋,將來時機成熟了再修改相關法律,也就是用全國人大立法解釋這個工具先行解決一些問題。”應松年建議說。

當前民營經濟面臨的典型問題

對於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典型的產權保護問題,應松年表示:“一個是土地問題,另一個就是地方政府對企業的‘接管’問題。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就這些問題徵求法律意見。”

對於土地問題,應松年表示:“開始的時候土地的出讓價格都比較低,後來土地價格飛漲,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接受不了,好像自己的損失太大了,想辦法把這些東西弄回來,把原來簽訂的協議都撕毀掉,把原來受讓土地的人趕出去,經常有這樣的例子,因此這一類案件很多。”

對於“接管”問題,應松年表示:“最近我已經看到了好幾個案子,有一種名稱,比如說接管,把對方企業接管,把它的財產權拿過來。接管雖然是有利的措施,但是法律上規定得非常明確,哪幾種情況下才有可能接管,而我看到的不是這種情況,卻都是用接管這樣一個名稱(名義),即我接管了,把你的財產拿過來。”

在應松年看來:“可能政府部門做這些事情缺乏考慮,我有的時候感覺到像變成公司一樣。以前是多少萬元把土地給了你,現在不行了,就把你趕走,這類情況還是比較嚴重的,對私營經濟的保護很不利。”

對於這些問題到底該怎麼處理,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家該怎麼辦?應松年表示:“大部分還是可以通過法院的救濟手段來解決,法院如果能夠公正地處理,還是能解決的。但是有時候也有一些地方受到影響,就跟著政府走,政府怎麼說就怎麼走,我感覺到的(這樣的)問題,是當前常見的,需要引起重視。”

全國人大應該行使立法解釋權

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權利保護,應松年還提到了幾個亟須立法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行政處罰的金額是不是有限制。當前行政處罰動輒幾億元,這麼大的數額,到底還是不是行政處罰?事實上我國的行政處罰金額確實是有限制的,只有犯罪行為才能罰到這個數字。但為什麼行政處罰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根本問題出在證據要求上面。如果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罰,對證據的要求上是不一樣的,行政機關可以用行政處罰的名義罰,不像刑罰的要求這麼嚴格。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完全解決,這是立法上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次是處罰種類的問題。剛開始的時候,因為中國的行政處罰種類很多,簡直是上至法律、下至鄉政府都可以罰,有各種各樣的處罰名稱,所以行政處罰法把它們歸納成幾類,除了這幾類以外,其他都不能處罰,不能亂來。“但我注意到,最近到處都是黑名單,多少天不能幹這個、不能幹那個,包括不能坐火車等。黑名單是什麼玩意兒?我們曾經討論過這個事情,大家都說不上來,從黑名單的性質上來看,顯然也是對公民的權利有所損害,那麼這算不算處罰?行政處罰法裡面沒有這個種類。”

在應松年看來:“行政處罰都有嚴格的施令權,你做了違法的事情,誰有權可以處罰你、要怎麼罰,這是非常嚴格的,這些立法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進步。比如拘留,法律規定的條件達到才可以申請拘留,可以說對人身權的要求非常嚴格。但像黑名單是一種什麼樣的處罰,誰有權可以設定,目前說不清楚,但是現在用起來非常方便,你做了什麼事,不符合我的意思,馬上拿黑名單給你收拾一下。”

“應該說,這些問題的存在也正是法律上的任務,立法上說不清楚,就要趕緊考慮把這個問題放在人大會議上討論。”應松年建議。

應松年表示:“其實行政處罰裡也有一個沒收違法所得,刑法裡面也有沒收,這兩個沒收有沒有區別?是同樣地把你所有的財產沒收,還是哪些財產可以沒收、哪些財產不可以沒收?目前都沒有說清楚,這也是一個立法問題。”

在應松年看來:“我們國家的三項權力——立法、執法、司法,其實是相互緊密聯繫的。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它要執法,就是要執行法律,法律有一些事情沒有說清楚,沒有規定得非常明確,行政機關可能執行起來也有許多的問題。”

因此,他建議:“針對法律上一下子說不清楚的事情,是不是將來全國人大可以有一個立法解釋的權力,先作一些立法上的解釋,將來時間成熟了再修改相關法律,以減少執法當中存在的諸多隨意性。”

不過,對於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產權保護,除了立法的及時性、司法審查的公正性之外,應松年還提出,行政機關有一個很大的責任。“因為執行者經常是行政機關,有可能用各種名目去損害對方的權利,一下子想解決還解決不了。所以對政府部門的人員,加強財產權的保護觀念以及對民營企業保護的觀念,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

“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我們不走市場經濟的道路,那樣不行,如果把億萬群眾從事經濟的積極性給打下去,那麼中國就會沒有希望。現在很多人有各種各樣的舊觀念,這些觀念看起來挺‘深刻’的,我覺得還是要進行宣傳和教育,把思想解放開來才好。”應松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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