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从100万下调为10万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起,欠缴税金额超过10万元,就会被纳入“黑名单。”

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将上“黑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从中看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纳入标准大大降低,其中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元旦起,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元旦起,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从100万下调为10万

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黑名单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围。

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上述第八条)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此外,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新增规定:“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元旦起,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从100万下调为10万

上了“黑名单”后果严重

对按《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注:D级纳税人会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都会被限制或禁止。

上了税收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包括:

1、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2、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

3、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4、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5、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被质检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7、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9、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商场部分经营行为;

10、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1、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2、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3、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4、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5、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6、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的逐步形成,下月起,欠缴税10万元以上就要被全国近20个部门和组织限制,你怕不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