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砍傷鄰居為何判無罪?檢察院抗訴也不行!

為了達到在鄰居鄭某娟家邊上違規建房的目的,家住浙江省天台縣南屏鄉上楊村的楊某、鄭玲某夫婦將重病癱瘓在床的老母親作為要挾工具抬進了鄭某娟家。一方要把人抬進來,另一方拼命阻止,爭執中,鄭某娟為了不讓楊某、鄭玲某夫婦進入自己家,將二人砍傷。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2018年1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鄭某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1、案發:將重病母親當要挾工具

本案的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某出生於1979年。據同村人講,她與丈夫楊某長年在外地做生意,多年前就將家安在寧波市,平時不怎麼回村住。至於他們夫婦倆做什麼生意、掙了多少錢,村裡人並不太知情。但知道楊某母親鄭某妹患有嚴重疾病,案發前幾天暫住在前楊村鄭某華(系鄭某妹之妹)家。

2016年初,楊某在村子裡蓋房子,被村民舉報到了鄉政府,鄉政府知道後到現場查看,發現他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建房子,按政策這是違法的。告知楊某不能建房後,他仍偷偷施工,後又遭村民多次舉報,鄉政府多次要求他自行拆除。案發前一天晚上,鄉村幹部還在給楊某做思想工作。

“那段時間,我們給楊某做了很多次工作,包括找他父親等親戚談話。政策也跟他講了,圖紙也給他看了,正規的審批手續也告訴他了。”南屏鄉副鄉長陳斌告訴記者說,“他就想在這塊菜地建房子,但是這塊地方沒有審批,也沒有在村子的規劃裡。”

被告人鄭某娟出生於1961年,案發時獨自留守在家,當時其丈夫因患病由外甥等照顧在臺州醫院住院,其子在杭州工作,女兒已嫁到鄰村。

楊某、鄭玲某夫婦建房未獲有關部門審批,認為系鄭某娟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楊某、鄭玲某夫婦將其患嚴重疾病、處於癱瘓狀態的母親鄭某妹從前楊村拉至上楊村,欲將鄭某妹背進被告人鄭某娟家中,以此要挾鄭某娟同意其建房。鄭某娟見狀立即關門予以制止但未果,楊某等人將其母親丟在鄭某娟廚房後即離開現場。爾後鄭某娟將鄭某妹搬至屋外村道上。

當楊某、鄭玲某得知其母親被移至屋外後,又趕至鄭某娟家門口,欲再次將其母親搬進被告人家。鄭某娟持兩把菜刀守在門口阻止對方入內,雙方引發肢體衝突,隨後,鄭某娟持刀砍傷鄭玲某、楊某。鄭某娟頭部、四肢等體表亦受傷。經鑑定,鄭玲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楊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當天,鄭某娟因毆打他人被天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楊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損毀財物、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鄭玲某傷後住院13天,醫囑休息60天。經審查共計經濟損失25684.26元。

2017年5月4日,鄭某娟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7月13日,天台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鄭某娟提起公訴。

7月17日,天台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7月26日,本案一審主審法官王濤和刑庭庭長鬍新華一行來到南屏鄉上楊村,走進案發現場,實地瞭解案情。

2、 一審:被告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天台縣人民檢察院列席人員意見認為,關於事實認定的部分,同意合議庭的意見;從防衛時間、不法侵害等來看,主張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天台法院審委會成員逐一對案件發表了意見。最終審委會一致認為:一、被告人鄭某娟不負刑事責任;二、被告人鄭某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某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9月8日,天台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公開宣判。

天台法院認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有權針對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行為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人鄭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採取的制止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損害後果,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某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亦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天台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娟不負刑事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某的訴訟請求。

7月31日上午,天台法院在第三法庭召開了庭前會議。在主審法官王濤的主持下,公訴人、原告鄭玲某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鄭某娟及辯護人參與了會議。公訴人對起訴書所羅列的各組證據逐一進行了展示,各證據均經被告人及辯護人質證,被告人對自己故意傷害的罪名存在異議,且不同意就賠償部分進行民事調解。

“接下來庭審中所要解決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的傷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持刀砍被害人是自己被毆打之前還是之後?由各方著重予以舉證。”庭前會議結束後,主審法官王濤在庭前會議報告上劃出了重點。

8月4日上午9時,在第三法庭,天台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等充分發表了意見。

公訴方認為,被告人鄭某娟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鄭某娟的辯護人認為:本案鄭某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如法院認定屬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因情節較輕可免除刑事處罰;如正當防衛成立,則被告人不應該承擔責任,如防衛過當的話應該減輕承擔責任。

當天的庭審結束後,由審判長王濤、人民陪審員許肖紅、何其慶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合議庭經評議認為,被告人鄭某娟為使其住宅權益不受侵害,而針對鄭玲某等人採取的制止行為是正當防衛,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9月5日,天台法院召開了刑事專業法官會議, 11位刑事專業法官會議成員分別對該案發表了意見,就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從專業角度進行了分析,並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難題展開討論,結合實體處理和程序遵循等方面給出法律適用諮詢意見及裁判理由。當天,刑事專業法官會議一致認為:被告人鄭某娟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注:專業法官會議形成的意見僅供審判團隊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他審判人員審判案件時參考,不具有強制效力)。

9月7日晚,天台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院長葛利江、審委會成員等16人參加會議,天台檢察院檢察長虞勝祿等2人列席會議,對該案進行討論。

3、二審: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天台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台州中院依法改判。出庭檢察員認為,雙方系因建房問題發生糾紛,被害人方的行為雖然侵犯了被告人鄭某娟的住宅安寧,具有明顯過錯,但這種侵害不具有緊迫性、現實性和危險性,因此,被害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擊被害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鄭玲某上訴請求判令被告人鄭某娟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被告人鄭某娟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害人一方將處於癱瘓狀態的老母親丟進被告人家中,屬於不法行為,被告人防衛時,對方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請求維持原判。

台州中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鄭某娟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寧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持刀砍擊鄭玲某、楊某的行為,對二人造成損害後果,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因此給二不法侵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亦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裁定駁回天台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和上訴人鄭玲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源自: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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