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以来,陈某冒用他人名字租用贵阳市花溪区王宽乡毛峰组的仓库和小河区黄河南路小河建材市场C3-29号商铺堆放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并进行销售;2018年7月以来,陈某雇佣余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或回收废弃的贵州茅台酒“外箱”“瓶盖”“酒杯”等包材组装成完整的“贵州茅台酒”包材后,通过物流等方式进行销售,2018年9月28日,大方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酒”128瓶,各类“贵州茅台酒”包材18704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七种70315件。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陈某、余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 |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閱讀更多 貴州長安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