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從集體成員權益視角探索完善農地制度

按照國土二調數據,我國農村土地有20多億畝,其中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19億畝多;“集體”即“成員集體”,目前共有集體成員約9億人(2.3億戶農戶)。這就是我國的基本農情,即19億畝集體耕地由2.3億戶農戶承包經營。這既表明了我國農地制度的現實條件,也體現了農地制度的基本格局。完善創新農地制度,必須從這個現實條件和基本格局出發,而不可能逾越。近些年,筆者從“集體成員”的角度來考察農地制度,總體感到,需要積極進行研究探索,努力保障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尤其是要適應女性成員的婚嫁遷徙,這是完善創新農地制度的客觀要求。

我國農村改革開放,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即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把土地承包到戶進行生產經營。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兩權分離”,即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改變了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集體使用”的產權模式;二是“家庭經營”,即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細化,在人民公社時期生產經營單位由大隊下放到小隊的基礎上,又把生產經營單位從小隊下放到農戶。對於這兩個方面,無論理論還是實踐,都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贊同。也就是說,“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經營體制是好的,符合我國的國情農情。但是大家也瞭解,現實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問題,比較突出的是集體成員個人的土地權益問題。

當初,承包到戶的辦法一般是“按人分地,按戶經營”。這種辦法,既實現了成員個體的土地權益,也發揮了農戶家庭的經營優勢,是非常合理的。但是,集體成員不是靜態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動態性,比如生老病死、婦女婚嫁等種種情況。這就帶來了新的問題,原有成員不再是成員了,其承包土地應如何處理?加入到集體的新成員,其承包土地權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日積月累,最初合理的“按人分地,按戶經營”就不再那麼合理,而形成了新的矛盾。這些矛盾的本質,是成員權益問題,即成員個體的土地權益能否妥善解決。在政策上嘗試的一個思路是,把成員權益置於農戶權益之內,希望通過家庭成員集體權益的共享,來解決家庭成員變動產生的權益訴求問題。但是,按照這個思路進行的政策設計,難以得到農民群眾的普遍接受。客觀地看,家庭新增成員(亦即集體新增成員)分享該家庭原有成員的土地權益,即原有家庭成員的土地權益在更多家庭成員之間重新進行分攤,雖然實現了土地權益人人有份兒,但是卻削弱了原家庭成員的人均土地利益。這樣,無論原有家庭成員,還是新增家庭成員,都難以滿足其土地權益訴求。

上述問題的癥結在哪裡?近些年,有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研究指出,以“戶”作為農業經營單位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卻不宜以“戶”作為集體成員土地權益的核算單位。從“農村集體-農戶家庭”這層關係看,農戶家庭從農村集體得到的土地權益,是可以進行確權而得以明晰的;而對於“農戶家庭-成員個體”這層關係,成員個體的土地權益客觀上存在需要明晰的訴求,但是農戶家庭並不能滿足這一需求,當成員個體強烈主張其個體權益時,矛盾就將凸顯。要解決此類問題,就必須明晰成員個體的土地權益;只有成員個體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和維護,農戶家庭的土地權益才有可能得到切實保障。

但是,我國農地制度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全國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19億畝,共有約9億集體成員,如果不考慮各地土地多寡差異,農村集體成員人均僅有耕地2畝,極為狹小。這是我國農地制度的基礎條件,也是農地制度的制約條件,農地制度是在這樣的現實條件約束下形成的。一是,實行“按戶承包,按戶經營”,以成員個人作為經營核算單位不具備客觀條件。二是,即便是目前的“按戶經營”,戶均面積仍然十分狹小,這樣,擴大戶均面積就是自然而然的願望,這就催生了土地流轉需求。願意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業的農戶,希望通過土地流轉擴大耕地面積,形成適度規模經營。三是,必需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這一方面是穩定農戶預期、促進增加投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穩定土地流轉關係、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需要。

總體而言,農村集體成員主張其土地權益是其應有的權利,但是在我國農村集體成員人均土地極少的客觀條件下,明晰集體成員個體的土地權益缺乏可行性。只有在土地資源相對於人口較為富足的地方,才可能具備明晰成員個體土地權益的客觀條件。比如黑龍江省,全省農村集體土體人均三四十畝,基本具備按照成員個體明晰承包土地的條件,可以擇點探索試行。從長遠看,明晰成員個體的承包土地,堅持家庭經營基本模式,是改革完善我國農地制度的方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