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交易押金退還將有法律保障

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保障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了電子商務行為。同時,這也意味著網絡監管將成為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電商法》為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營造了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了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結合電子商務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和消費者等群體關注的熱點問題,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及業內專家進行了具體解讀。

網上交易押金退還將有法律保障

微商被納入監管範圍

在電商領域,除了專門的購物平臺、品牌網店,還出現了許多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方式。此類方式准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人監管,僅通過網絡虛擬方式進行交易,缺乏信用保障體系和制約機制。

《電商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解讀:“其他網絡服務”就將微商、直播銷售等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這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制約“大數據殺熟”

某消費者經常通過某一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他發現,用朋友賬號查詢同樣房間的價格是300元,而用自己的賬號查詢卻還是380元,同樣房間的價格因人而異。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解讀:電商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新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不得利用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採取有針對性、目的性的精準營銷,更不得利用大數據分析結果對新老顧客差別對待,採取“殺熟”行為。

付款成功後不得隨意“砍單”

在網上交易時,消費者有時會遇到,電商經營者以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理由取消已付款的訂單,並以“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等規定來規避自身責任。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這項規定旨在明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得以各種理由、藉口免除或減輕自身對消費者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為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了有力保障。

禁止“刷單”“炒信”

由於電子商務在線上進行虛擬交易,難以直接接觸到商品,而消費者對商品規格、用法、質量等實際情況有強烈瞭解需求,就促使電商平臺建立信用評價制度。由此,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刷單”“炒信”行為也時有發生,這些手段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並對違反規定情形的電商經營者給予嚴格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這使得信用評價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為消費者提供真實、有效的商品信息,幫助消費者作出正確的選擇。本法對該規定的確立和實施將促使電商行業規範、完善信用評價制度,嚴格遵守行業紀律,努力營造讓消費者放心的網上購物環境。

網上交易押金退還有了保障

自今年以來,酷騎等共享單車企業就融資困難、資金鍊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省會很多消費者遇到了支付押金難以退還的情況。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解讀:電子商務的發展帶動了一批資源共享、租賃服務等新業態的出現,這類電商企業多是新興的小微企業,且在收取消費者押金後,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為,由此就造成了消費者押金難退的現象。而《電商法》對於從事押金類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制約,為此類消費服務的押金退還問題提供了保障。

平臺經營者未盡義務

將承擔連帶責任

近期,有關網約車、順風車等平臺的安全事故頻繁發生,許多網約車平臺存在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對消費者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等問題,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電商法》規定:平臺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時,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將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電商法》在原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利用法律的指引作用,進一步加強了對平臺經營者的制約和平臺經營者因管理不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和維權難度,保障消費者最基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本報記者 焦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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