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被強制拆除當事人可依法行使陳述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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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被強制拆除當事人可依法行使陳述申辯權

違法建築被強制拆除當事人可依法行使陳述申辯權

——對行政機關實施的違建強制拆除行為,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且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違法建築被強制拆除當事人可依法行使陳述申辯權

標籤:違法建築、強制拆除、陳述申辯

案情簡介:陳某、馮某在樂清市城東第一中學旁有門衛房、辦公室及房屋一處,2017年5月23日,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樂清市人民當地城東街道辦事處對上述房屋強制拆除,在強拆過程中,陳某、馮某就已向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樂清市人民當地城東街道辦事處提出異議,並明確表示強制拆除是違法的,但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樂清市人民當地政局城東街道辦事處沒有給予其申辯的機會。陳某和馮某認為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向樂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根據當地《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十七條 “違法建築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當地政局應當發佈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築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築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佈。”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製作筆錄,並拍照和錄音、錄像。兩被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原告救濟期限尚未屆滿,且未發佈強制拆除公告、未確認財物搬離情況、未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製作強制拆除筆錄,如涉案建築為城鎮違法建築兩被告亦未經樂清市人民當地責成,違反法定程序。兩原告要求確認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故確認兩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實務要點: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制行為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案例索引:浙江省樂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382行初110號“陳良順、馮華欽等與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行政強制拆除”一案,見《陳良順、馮華欽等與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吳亦貝,人民陪審員金佳佳,人民陪審員張汝怡),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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