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

此前,有關創投基金合夥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成為輿論焦點。如今,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終於落地。

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已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多地已按20%稅率徵收

此前,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繳納個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2000年起實施的一份規範性文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某大型機構人士告訴記者,這是基金行業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首先,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可作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第二,明確了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這也是之前行業內關注的熱點。

按照8月31日新通過的個稅繳納標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的部分適用最高35%的稅率。不過,多地政府近年來出於鼓勵股權基金髮展等方面的需求,先後出臺相關優惠政策,在實際執行中,按照20%稅率徵收。比如,山西就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其稅率適用比例為20%。

此前,市場傳言這一優惠政策將有變化。但是,9月初,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

納稅人可選較低稅負

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通江投資集團一位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創投基金助力企業發展存在兩種利潤分配方式,一種是基金退出時形成的利潤彙總,一種是企業持續發展形成的週期性利潤分配。而決定採用哪種分配方式,關鍵在於所投產業的特性以及基金存續週期等。此次新政的出爐,明確了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理性,同時也保留創投機構年度所得核算這一路徑,由此將給予創投機構更為明確的稅收優惠預期,有利於形成更豐富的投資資本。

華僑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教授楊默如向記者解釋稱,原來全國各地在徵管中存在對創投企業個人投資者的不同稅收待遇。今後,讓納稅人在兩種繳納方式之間選擇,有利於納稅人適用更低稅負的政策,也給社會各界以更加穩定的預期和更加優惠的條件去發展創業投資。

如是金融研究院投行部總監張奧平向記者分析指出,通常來說,規模較大的機構,其每一個基金的管理情況都不相同,一般會選擇單一核算,新政策對創投機構是一個重大利好。當前,創投機構遭遇資本寒冬,募資出現了較大下滑,因為合夥人無法得到較高的回報,國務院此時出臺這樣的政策,將稅收優惠明確化,能給合夥人創造更好的收益回報。

普華永道金融服務行業稅務合夥人錢江濤對記者表示,“明確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20%徵稅是一個進步,接下來需要等待文件出臺以及地方具體細則落實。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範圍也許不僅僅包括創投基金,期待能夠明確並給予同樣的稅收政策”。

每日經濟新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