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平南三名校车司机因超载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以案释法│平南三名校车司机因超载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起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以案释法│平南三名校车司机因超载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网络配图)

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8时15分许,被告人黎某松驾驶平南县大安镇某幼儿园核载19人的中型小车,搭载该幼儿园师生28人,由平南县大安镇新圩桥经进港路往武林镇罗云村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大安镇天堂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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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南受聘驾驶核载7人的7座面包车,搭载平南县武林镇罗云村某幼儿园师生21人,由平南县大安镇新圩桥往武林镇罗云村方向行驶,途径平南县大安镇天堂村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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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明驾驶平南县某幼儿园核载19人的中型校车,搭载该幼儿园师生30人由平南县镇隆镇往上渡镇大成村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大旺屯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

平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松、赵某南、李某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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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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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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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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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案给予社会警醒,安全责任无小事,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的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孩子的家长,一定要做好孩子们生命的“守护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拒绝“黑校车”,克服侥幸心理,不要让孩子乘坐不规范的车辆上下学,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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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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