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发布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的通知》

转自财政部网站 老忽说会计 今天

一、五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2018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五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分别为: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

这五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分别对亏损合同、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的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的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运输服务等合同项下的收入提供了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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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例】甲建筑公司与其客户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已于2×18年2月开工,预计2×21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到2×1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00万元。2×20年末根据工程最新情况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1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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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0万元需等到客户于2x22年底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方能收款。上述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会计处理:

1.2×18年账务处理如下: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4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40,000

(2) 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履约进度=1,540,000÷(1,540,000+3,960,000)=28%

合同收入=5,800,000×28%=1,624,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6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2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4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40,000

(3) 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74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740,000

(4)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700,000

贷:应收账款 1,700,000

2018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6万元(174-162.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6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2×1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46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460,000

(2) 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3,000,000÷(3,000,000+3,000,000)=50%

合同收入=5,800,000×50%-1,624,000=1,276,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7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7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4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

合同预计损失=(3,000,000+3,000,000-5,800,000)×(1-50%)=100,000(元)

在2×19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50%=10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的,则应当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 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96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960,000

(4)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900,000

贷:应收账款 1,900,000

2×19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0万元(11.6+196-127.6),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0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2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88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880,000

(2)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调整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4,880,000÷(4,880,000+1,220,000)=80%

合同收入=5,800,000×80%-1,624,000-1,276,000=1,740,000(元)

合同预计损失=(4,880,000+1,220,000-5,800,000)×(1-80%) -100,000=-4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7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880,000

借:预计负债 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在2×2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1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万元,由于其中30万元×80%=24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预计负债的余额为30万元-24万元=6万元,反映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因此,本期应转回合同预计损失4万元。

(3) 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800,000

(4)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900,000

贷:应收账款 1,900,000

2×20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6万元(80+180-17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6万元,由于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1年6月底前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4.2×21年1-6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22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220,000

(2) 确认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及已计提的合同损失。

2×21年1-6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截至目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5,800,000-1,624,000-1,276,000-1,740,000=1,16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2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220,000

借:预计负债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21年6月30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30(86-116)万元,是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22年的账务处理:

(1) 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借:应收账款 300,000

贷:合同结算 300,000

(2)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内容。

三、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销售商品给客户。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零食等适用税率为16%,粮食等适用税率为10%等。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不可退的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一家门店使用该等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将全部被消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等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销售适用不同税率的各种商品,并收取商品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1000000元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甲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等) 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将剩余的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112页等相关内容。

四、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X18年,甲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销售了1000张不可退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20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本例中,考虑到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200000元中,仅佣金部分10000元(200000*5%,不考虑相关税费)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部分(即190,000元),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92页、第112页等相关内容。

五、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该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资产。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发生的餐饮、商品材料等成本外,还需要计提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如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等,应如何对这些折旧、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主要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收入,而客房服务的提供直接依赖于酒店物业(包含土地) 以及家具等相关资产,即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甲公司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此外,这些酒店物业等资产中与客房服务不直接相关的,例如财务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或者销售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则需要按功能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76页等相关内容。

六、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页最后一段、第79页等相关内容。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页最后一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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