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辯法理 嚴寒冬日送錦旗

法院判决辩法理 严寒冬日送锦旗

2018年12月7日,大雪節氣,寒風蕭蕭,是北海入冬以來最冷的一天。上午9時,在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大樓內,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欣公司)把一面寫有“作辯法析理之優秀裁判 營民企發展之公平環境”的錦旗送到民二庭楊雪雲法官手中,以表達對審判人員的感謝之情:“感謝北海中院的公正判決,不僅維護了巨欣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保護了公司員工的切身利益。現在巨欣公司已處於正常運營的狀態,如果法院判決巨欣公司解散,將涉及公司眾多員工的就業及安置問題難以解決。”

巨欣公司於2005年4月5日成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4月25日,巨欣公司的股東耿某向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巨欣公司予以解散。2018年7月20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巨欣公司僅有兩名股東且各持股50%,在兩名股東意見分歧的情況下,公司長期無法召開股東會,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為由,判決解散巨欣公司。巨欣公司不服,上訴至北海市中院。北海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巨欣公司的股東耿某於2016年10月16日仍參與策劃並主持巨欣公司舉辦的十週年慶典活動,巨欣公司亦在2017年1月10日形成股東會決議,現有證據並不能表明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情形。並且,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設立和存續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也設置了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即“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因此股東之間糾紛可以通過公司內部協調、股東之間協商、股東出讓股權等方式予以解決,只有在公司經營管理陷入持續性長期僵局,通過其他途徑仍無法化解且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繼續經營將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判決解散公司。鑑於巨欣公司股東之間的矛盾未達到無法調和、沒有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的程度,耿某主張其股東利益受損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的損害的事實。故巨欣公司的現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解散的條件。北海市中院遂於2018年12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耿某的訴訟請求。這樣就出現了前面一幕。

北海市是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重要組成城市,是全國首批14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沿海城市,民營企業數量眾多。據悉,2018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全區優化營商環境大行動三年實施方案》(2018年-2020年),力爭通過三年左右時間,著力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先後發文,要求法院幹警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充分運用司法手段,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今年以來,北海市中院依託全國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利契機和發展平臺,妥善審理各類涉產權案件42件,積極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制止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市場主體濫用壟斷地位,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審理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與公司有關糾紛的案件27件,以公司自治、股東自治與司法適度介入為原則,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措施,最大限度鼓勵和促成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通過磋商、溝通、對話、談判等內部救濟方式化解糾紛,既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又保障公司正常運轉;同時還受理民營企業破產清算、破產重整案件14件,其中重整成功1件,積極發揮破產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幫助和支持民營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對於“無產可破”的民營企業,通過府院協調機制,積極引導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審慎使用拘留、逮捕、凍結、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減少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下一步,北海市中院將採取有效措施,依法快速審理涉企業商事案件,更加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推動北海市經濟持續較快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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