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原院長全智華因受賄獲刑12年

新湖南客戶端12月12日訊(記者 王為薇 通訊員 李倩雲)今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原黨委委員、名譽院長全智華受賄案。被告人全智華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王萍(全智華之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全智華、王萍受賄所得贓款2015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全智華利用擔任衡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院長、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院長、黨委書記、黨委委員的職務之便,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在承攬、開發建設工程項目、銷售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王萍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615萬餘元、美金15萬元、澳元46萬餘元,共計摺合人民幣2015萬餘元。其中被告人王萍與被告人全智華共同非法收受人民幣共計715萬餘元。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全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王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全智華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萍傳喚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全智華、王萍積極退贓,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全智華、王萍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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