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审!遵义一村支书不光收别人赠送的住房和钱还行贿

12月12日,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沿红社区原总支书记陈世刚在汇川区法院受审,他被指控犯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项罪名。

年近五旬的陈世刚,除了曾担任沿红社区总支书记外,还系当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今年春,有人向纪检部门举报陈世刚涉嫌犯罪问题,汇川区监察委员会5月对陈世刚采取留置措施,10月,陈世刚被逮捕。

汇川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陈世刚在担任原沿红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即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7万余元,其中包括村民送的一栋住房、门面,以及别人“代付”的购房首付款及感谢费。

2005年,当地村民李某二人为了方便租地建房开厂,找到陈世刚提供方便。2006年6月房屋建成后,李某二人送给陈世刚住房及门面,经鉴定价值近8万元。陈世刚收到该房并入住一段时间后将其出售。

2006年1月,陈世刚的同学杨某为方便在董公寺建私立学校,找到陈世刚出面协调,杨某获得20亩土地建校招生。2009年6月,陈世刚在购买遵义城区住房时,杨某为其支付近1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

2010年12月8日,杨某再向陈世刚转款10万元,以感谢其在建设用地的租用和报批方面提供帮助。

除了受贿,陈世刚还被指控犯有行贿罪。2011年,陈世刚通过董公寺镇原国土所所长胡某(另案处理),获得汇川区城投公司一块土地用于修建汽车保养场。为感谢胡某,陈世刚以借钱给胡某买房、送现金的方式共行贿10余万元。此外,陈世刚还通过非法侵占、挪用资金获得赃款17万余元,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庭审中,陈世刚对上述指控不持异议。其代理人辩称,陈世刚送给胡某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理由是陈获得该地用于正常经营,未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诉人认为,陈世刚与胡某之间的交易本身就不正当,否则陈不可能顺利租得该地块,陈世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当天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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