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被解聘,状告公司胜诉后被调往工地,谁的错?

泪鋶满靣


根据《劳动法》公司肯定有错,而且一告一个准。

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劳动权利,但这真的是保护妇女的权益吗?

《劳动法》里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甚至有委员提出例假休息的建议,

继续这样作下去的后果是没有人愿意招女性员工。


有人说,规定男女工作比例就可以了。这样后果是企业破产,大家都没工作。

如果一个企业里有10个人,有3-4休息还领全额工资。7-6人干10个的活,干不了,还得招人。成本增加,又没有效率。这样的企业有什么竞争力呢?这是全球竞争的时代,如果整个国家都这样,那么国家都没竞争力,自然会被其他更有效率的国家取代。

本来适合妇女的工作就比男性窄,如果继续加大妇女在工作的权利,这样企业用女员工的成本越来越高,就没有企业愿意招女员工。那么妇女将失去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工作岗位。这是在保护妇女权益吗?

由于生理结构的妇女在工作注定比男性更加艰难一些。企业需要创造价值的人才,如果你工作出色,企业自然想留下你,自然舍得为你留下付出更多的成本。不管是男性女性在职场最重要的是提高自己的能力,为企业带来价值。

这陷入越保护越尴尬的境地,像本案的女性一样,有故意碰瓷的嫌疑。强行让企业养一个没为企业产生价值的人是不公平的。

生育是全社会,全民族的责任。而不应该简单的推给企业。

除非国家想让女性回到家里。


乡村志


法律上公司败诉毫无争议,情理上女子被舆论指责,说明规则有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标题说“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是不准确的,新闻报道中提到这样一段话“女子3月入职7月发现怀孕,被催离职后维权胜诉,12月3日怀孕7个半月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到工地上班!”


3月到7月确实是4个月,但是报道说女子7月“发现”自己怀孕,可不是4个月后怀孕。按12月3日怀孕7个半月倒推,女子的怀孕时间大致是在四五月份,也就是说在公司入职后试用期间就怀孕了。这到底产意外怀孕,还是有意找一家公司去怀孕生子?有不少网反映碰到过这么一种情况:有人想怀孕时觉得原来的单位工作强度大或离家远,就换个工作,不图工资高就图离家近之类的,上班就怀孕,产假休够了,哺乳期过了就辞职再换工作,这期间各种理由休息,单位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有特殊保护。

事件中的女士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咱们没法判断。但是从情感上讲,作为一家用人单位招聘了个员工肯定是岗位需要,如果还没上几天班儿就说怀孕了,在一两年内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很多用人单位心情不爽是肯定的,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儿那种。当然,女职工怀孕是正常现象,用人单位也应该有这种心理准备,但如果是在公司工作一两年再怀孕,估计大多数单位也不会有太强烈的反应,如果有人民群众的舆论肯定也是站在女职工这边的,但这种上班没多久就怀孕的,确实难得到同情。


当然,心情怎么样咱不说,法律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单位无权限制女职工的怀孕时间,哪怕是上班第一天就怀孕单位也无权处罚,更无权依此为由解约。法律对女职工这期间是有特殊保护,只是不犯严重过错,在怀孕和哺乳期内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事件中的这家单位先是解聘了这位女员工,但女员工提起维权单位败诉了,依法还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这是一个互相伤害的过程,单位败诉后通知女员上班却把女员工给安排到了工地。那个办公地点连面挡风的窗户都没有,可谓是四处漏风,唯一的取暖设施就是一个小炉子。这明显就是逼着女员工自动辞职的意思。

现在的状态明显就是双方耗上了,女职工依法要求得到怀孕期间工作的权利和待遇,单位依法不能解除合同,就故意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上制造麻烦。对双方都是伤害。对单位的我表示同情但并不支持单位这种做法,毕竟法律是底线,不该突破。


当然,之所以有这种矛盾也是现行制度有不完善之处造成的。女员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也应该得到照顾,没有生育社会就没有未来。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也有难度,尤其是小公司现在用人成本本身就重,压力非常大,很多岗位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儿,有个网友用这么一段话形容这件事儿上用人单位的难题“一个萝卜一个坑,怀孕的萝卜工作压力不能大,之后休产假也不能薅别的萝卜填这个坑,别的萝卜也不乐意啊,也不能再招一个新萝卜,等产假萝卜回来了,新萝卜怎么办呢”


简单说生育是社会责任,但现在的规则把过多的义务推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担又重自然有怨言。我觉得应该考虑健全规则,对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应该有相应的补贴或税费减免,以平衡企业利益。也助于女性就业,否则企业担心这种社会责任的负担,后果可能就是在招聘时就避免这种可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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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律师杨文战


法律上怀孕的女子赢了,道义上她估计会输得很惨,恐怕今后还想在当地找工作会有一定难度了。

刚刚看了视频,发现和新闻报道上的时间有出入。从拍摄角度来看,网上曝光的视频估计是女子找人拍摄的,而媒体报道该女子是2018年3月份入职的,其实还不算正式职工,还有3个月的试用期,女子称自己是7月份发现自己怀孕的。但是根据视频内容来推算,12月往前数7个半月,女子怀孕应该是4月份,也就是还在试用期。



本来孕妇是弱势一方,应该受到同情,但该女子如果是有意为之,那么她的做法显然有私人目的。说白了,还没有为公司做什么贡献,这几乎就是来蹭公司的福利了,不太厚道。站在公司老板的立场上,谁都不愿意当这种冤大头。退一步讲,如果该女子是正常入职之后一两年怀孕生子,估计情况会明显不同吧。

当然,按照《劳动法》来看,公司理亏所以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公司随后把该女子调到工地现场的毛坯房办公室里办公,的确也有借机报复的意思。这点就是公司不太会办事了,既然双方已经面和心不合,也没必要现在给一个孕妇小鞋穿。如果因此闹出叉子,公司多少还得担责,得不偿失。

就事论事,这件事双方都有问题,具体孰是孰非我想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了。


夜雨如书


这件事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如果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毫无疑问,公司是败诉的。因为很明显,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从公司层面来看的话,这个女的很明显自身素质不高。从媒体报道的情况里面可以看出,这名女士7月份入职,可是12月份检查已经怀孕7个月了,这说明这女的是怀孕以后还来上班的。这是明显的坑公司的行为啊!

因为还没上班多长时间,就要给放假几个月,如果每个女的都跟这名女士一样,那企业还要不要生存了?

所以,关于这事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这名女士胜诉了。但是在情理方面,这名女士可以说败了。进入公司的时候,估计也是隐瞒了此事,是员工不诚信的一种表现。


保险岛岛主


这个事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可简单的去判断谁对谁错。不过倒是蛮佩服这个女子,与公司关系闹僵,还能继续在公司上班,这样的心理素质一般人没有。

吉林长春一女子陈某3月份入职一装饰设计公司,试用期3个月。7月份陈某怀孕,四天后公司劝陈某自动离职,理由是她怀孕了,陈某坚决不同意离职。于是,公司撤掉陈某座位、删除其考勤,逼迫其离职。此举激怒了陈某,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胜诉后她继续回公司上班,公司将她一人安排至工地,在一四面透风的房间里办公。

这个事例的矛盾点主要是怀孕女性的上班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肯定是这个公司做的不妥,介于女性的特殊性,法律对孕育期的女性劳动者,有针对性的权益维护规定,孕育期的女性可以带薪休产假,这是女性的独有权益。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性处于孕育期,而随便解除劳动雇佣合同。否则,需要做出各种违约赔偿。

另外,这个公司对陈某采取的一些手段确实过分。怀孕前的女性本来就需要倍加保护身体,该公司却故意将陈某调配到条件恶劣的工地办公。这样的做法很不人道,万一陈某因那种恶劣的环境而导致身体或胎儿出现问题,该公司的责任会更大,不知该公司管理者是否考虑过此类潜在的责任。

如果站在公司角度考虑,此事主要涉及利益问题。陈某才进公司四个月,除去三个月试用期,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还未给公司创造多少利益,不久便需要休带薪产假。作为公司老板,可能不愿意白白出这种无多大回报的工资。毕竟,商人以利益为主,也可以理解。

不过,出于对胎儿健康、安全的考虑,如果陈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休息在家养身体、养胎。怀孕四个月后,便需要在各方面加以注意。上班难免会导致疲劳、影响心情,或者遇到磕磕碰碰等状况,均对胎儿不利,应该尽量避免这些负面因素。

大家觉得谁对谁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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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老板也是人,正常的老板没那么心黑的,一个女员工,大学毕业就进了企业,工作一年后结婚,老板也随红包的,(前提是公司不是特别大,老板和员工有直接接触的)再半年后怀孕。该孕检孕检,该休息休息。工资照发。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育龄女性正常的生活过程,老板也是他妈生的。可是如果以劳动法为保护行那碰瓷之事,换了谁谁也不乐意当那冤大头。这不是钱的事儿,比方说我拿你当傻逼你愿意啊?至于有人说为什么大公司很少有这种事情发生,那就得说说一二三了,首先,大公司怕犯法,违法成本比小公司大,其次,大公司老板一般管不着这种烂事,都是人力资源的人管,人家也不花自己钱,没必要特意如何。第三,大公司难进,所以很少有进去生了孩子就离职的。那样个人不合算。


雪鹰365


看了这么多,很多都在指责孕妇职工的,我觉得有点过分了。

首先看怀孕时间能不能断定她故意隐瞒了:12月4号报告单是停经30周+2,也就是7个月了,最早五月份怀孕的,一般人发现怀孕都是在停经一个月左右,也就是六月份。她三月份入职,一般六月份转正,而且转正手续都是在要提前一到两周办理的,不能说明她一定故意隐瞒了。

再看她是不是故意怀孕去骗福利:怀孕挺简单,有时也很难,反正很难做到你想哪个月就一定是哪个月的。而且,注意这个女的已经36了,算高龄了,这个年纪怀孕一般比较有困难,更别说挑时间了,所以故意怀孕去找工作可能性不大。为了工作怀孕把孩子打掉更不可能。

最后说说公司的做法: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从法律讲不对。从人情上讲,如果女的没有故意隐瞒,公司压根没有人情味,就算女的真的隐瞒了,也不应该故意刁难孕妇了。理智上说,如果女的故意欺骗了,是个骗子,公司这么做就是自找麻烦,这女的能把他公司搞得很狼狈,试问靠劳动法碰瓷的那些人,哪个不是证据满满,你敢做出格的事情,你不光得发工资交保险,还得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先兆早产跟安排的工作环境是否有关?


俗人言yan


刚开了个小公司开始招人,所有女性面试者一律不要,当然不会明着给初面说,但是我一定会问有没有结婚,几个孩子之类的问题。一般女性都会说没有生育计划,甚至说可以口头约定。可怜初面居然会信,和这个女人一样,等到上法庭的一天才知道后悔吧。不光是生育期间发工资的问题,她干不了活总得找人来干吧,重新招人要不要时间精力成本?工作交接会不会影响项目进度?等她可以正常工作了没合适岗位怎么办?公司面试基本都会考虑女性生育问题的,大家都不傻,那些呼吁女性权利的人莫非看不到这些?也不会有人傻到明知道会输官司还强行开除,十有八九是有类似口头约定的,只所以公司才会采取强硬措施。


Aaron_G129145544


我支持公司的决定。试想一下,一般的公司在面试女员工的时候一定会问道什么时候怀孕,什么时候结婚等因素。因为企业不是冤大头,没有必要为你的生育保险买单,同时还要给你开工资。

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上,明显是这个女子有欺骗的行为。原因很简单,我们分析一下就知道了。如果一个女大学生去一个公司面试,hr会问到几个问题。排在第一的可能就是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打算生孩子。如果你说马上就要结婚了,那么公司肯定会综合考虑的,不予录取的概率很大。如果你说暂时没男朋友,结婚还不知道找谁呢。更别说生孩子了,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那么公司录取的概率非常大。

结合这个问题来说。我想一定是这个女员工在面试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说自己马上要准备怀孕,所以公司觉得整体条件还不错,就录取了,结果没想到3月入职7月就查出怀孕了。这就让公司措手不及了。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确实不能因为怀孕辞退员工。所以一般的公司在面试的时候会问的很清楚。可见这女的根本就是欺骗了。所以公司先将其开除,后因为被告了,将其调到工地上的做法就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骗人在先了。

当然也不排除另一种情况,3月份入职,然后没有做好避孕措施,结果7月份意外查出怀孕了,结果被公司开除了。如果说是这种情况,那倒是有点情有可原,毕竟有些事情并非人力可为。但是从公司的成本上来考虑,你一个新员工,刚入职,刚过了试用期,就怀孕了,意味着公司要替她开工资,生育保险要报销,产假要批,各种费用要报销等等,还要再请一个人顶替她的岗位。


所以一般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是非常极端的。毕竟hr录用你之后,你欺骗了hr等于hr的工作失职,这就让hr替你怀孕背黑锅了,这样合理吗?达家觉得呢?


老王侦查记


这事儿可以从法律层面和情理层面分别解读。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当然属于公司侵害了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构成违法解除,女职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女职工状告公司以后,碍于法律权威公司最终服软,同意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但是,为了报复该女职工,公司明目张胆给她穿小鞋,把她派到寒冷简陋的工地上班。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这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没有为怀孕女职工提供相对舒适的办公环境。



因此,如果该女职工再次起诉,公司仍然会败诉的。

其次,从情理层面来看,显然是该女职工在耍心眼。据报道,该女职工刚刚经过试用期不到几天就怀孕了,这天底下哪有这么巧的事?我们有理由怀疑她,就是奔着生育待遇去工作的。

事实很有可能是这样的,该女职工和其老公早已有了生育计划,但是又想享受一番生育待遇,于是她就临时起意找个工作,等刚刚转正时就刚好怀孕,然后就能“空手套白狼”地得以享受生育待遇。

毕竟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但要给她提供舒适温馨的办公环境、不能让她累着、该放假就得放假,而且还要照常满足她的各种待遇。试问,如果她就是奔着这些好处去坑公司的,哪家公司能咽得下这口气?
更何况,此例一开以后年轻女性入职工作恐怕就更加困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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