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数日前昆明正则会计的客户SY公司,申请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税务机关让SY公司缴纳约4万元的增值税。作为代账公司,我们不同意

缴税,因为这太无厘头了,但税务机关以此不给办理转登记。客户心急之下,就把税缴了,然后企业也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事后,我越想越想不通。该企业尚有进项税额5万元未得抵扣,转登记日当期没有销项税额,按理该企业不但不该交税,还会形成5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税务机关欠企业钱呀!

还是让我们逐项梳理、解读一下国税总局2018年18号公告吧。

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一、转换条件

条件1:企业原身份为一般纳税人(不是条件的条件!试问原来不是一般纳税人,又何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说?)

条件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实际经营未满12个月的,平均每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1.66万元,或平均每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25万元(以上销售额概念,均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二、时间窗口

此政策是临时政策,目的是因应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故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有时间窗口的,即自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为窗口时间,过了这个时间段,就不能再转换了。

另外,一般纳税人在上述期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再次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再次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法规不允许企业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自由切换。

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三、转换手续和流程

1.领取并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经补正资料后当场办理。

四、怎样报税?

转登记日当期,仍按一般纳税人申报;转登记日下期,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例如,SY公司10月15日办理的转登记,则10月15日为转登记日,10月份为当期,企业仍为一般纳税人;11月为下期,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11月申报10月份的增值税时,仍按一般纳税人申报;12月起申报上月增值税时,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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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来的留抵税额怎么办?

1.留底税额的构成

转登记日当期,企业可能仍有留抵税额,留底税额分两个部分

一是转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及以前已申报抵扣),

二是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仍可在当期认证抵扣,汇入期末留底税额

接上例,SY公司10月15日办理转登记,上期留抵税额为5万元,延续到当期(10月份)末仍为5万元;当期(10月份)取得进项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经认证后汇入留抵税额,至当期(10月份)末,留抵税额合计为8万元。

2.留抵税额结转

接上例,上述两个部分的留底税额,若当期无任何销售额,则统统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万元

经上述会计处理之后,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为8万元。

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3.当期的销项税额怎么办?

这不是个问题。当期销项税额,减除当期进项税额和上期留底税额后,如有正数差额,应按一般纳税人进项申报、纳税。

接上例,SY公司10月15日办理转登记,当期汇总的留抵税额为8万元,假设当期销项税额为10万元,则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2万元,这样也就不存在留抵税额的问题了。期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数额-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下期交税之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各个科目余额均为零。

4.原来的留抵税额怎么办?

其实上文乱了半天,还是没说明“原来的留抵税额怎么办?”

也就是说,转登记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以后怎样处理?是转入存货成本(或其他成本费用),还是用于抵扣后期发生的应纳税额,抑或是由税务机关退税给纳税人?

留抵税额的性质,其实是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现在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其留抵税额将无法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税务机关给予退税,或者在后期在应纳税额中给予抵免是理所当然的。但国税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公告中有这么一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其中,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这是文件中规定的唯一可以冲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

接上例,SY公司转登记后企业待抵扣进项税额为8万元。9月份购进的一批材料,在11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发生退货,进项税额为3万元。按政策规定,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10月份)的进项税额,最终后果是待抵扣进项税额调整为5万元。

六、补开原来的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七、SY公司以什么名义交的税?

经查账,税务专管员让SY公司已无票收入的名义申报了一笔收入,销项税额约为4万元,原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无任何进项税额。这样,SY公司缴纳了约4万元增值税。

事实上,SY公司在10月份无任何收入。上述申报收入的后果,除缴纳了4万元增值税之外,还存在需要做账、增加营业收入、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另外,因为收入是无中生有的,企业会计做账时也无法真实、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总结起来,SY公司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环节有以下损失:

1.平白无故缴纳了4万元税款;

2.原待抵扣进行数额5万元作废,放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不知道今后怎样处理;

3.所得税可能会增加;

4.无法做账。确认了收入,借方科目无法记;确认了收入,是否要做对应的成本?如果确认了成本(存货减少),事实上存货并未减少,这样也会影响下期的存货计量和成本计量。

一切乱套了。

八、正确合理的方法是什么?

我认为,正确合理的方法,应该是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到本案例,应该按国税总局2018年18号文件办事。即:

1.按政策给SY公司办理转登记手续;

2.SY公司2018年10月份无收入,不应强制让其确认收入,强制缴纳增值税;

3.SY公司原账面剩余库存商品40万元(不含增值税),应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40×16%=6.4万元)转入库存商品成本,鉴于SY公司“待抵扣进项税额”只有5万元,超过的1.4万元,相当于SY公司前期销售商品抵扣进项税额时,多抵扣了1.4万元,应予以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4万元

接上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万元

借:库存商品6.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万元

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经过上述处理之后,各相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如下:

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专管员让交税4万

以上“正确合理的方法是什么”,为本人的个人意见,欢迎同仁拍砖、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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